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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8日,海关总署印发《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加工增值货物内销税收征管暂行办法》,明确对在洋浦保税港区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不含有进口料件或者含有进口料件且加工增值超过30%(含)的货物,出区内销的,免征进口关税。
7月13日,海口海关发布《洋浦保税港区加工增值货物内销税收征管海关实施暂行办法》。
1、详细规定加工增值涉及的企业管理、产品备案、货物出区进口申报等业务流程操作。
2、进一步明确企业申请享受加工增值政策采用自主核算、如实申报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细化对加工增值不满30%的产品的管理。
海口海关公告(2021年第2号)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要求,充分发挥洋浦保税港区先行先试作用,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加工增值货物内销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署税函〔2021〕131号)等,特制订《洋浦保税港区加工增值货物内销税收征管海关实施暂行办法》(见附件),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洋浦保税港区加工增值货物内销税收征管海关实施暂行办法.doc
附件
洋浦保税港区加工增值货物内销税收征管海关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充分发挥洋浦保税港区先行先试作用,规范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加工增值货物内销税收征管实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监管办法》《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加工增值货物内销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署税函〔2021〕13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岛封关运作前,海关对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不含进口料件或含进口料件在洋浦保税港区加工增值超过30%(含30%,下同)的货物,经洋浦保税港区进入境内区外的,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加工增值免征关税政策”),其实施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享受加工增值免征关税政策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洋浦保税港区内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含60%);
(三)经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备案;
(四)按照海关认可的方式及数据标准将企业生产数据与“洋浦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洋浦公服平台”)联网,报送的信息和数据应当真实、准确、有效且可追溯,符合海关税收征管和后续监管要求。
第四条 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洋浦保税港区鼓励类产业企业进行备案,实施“一企一户”管理制度。备案信息包括企业信息,企业主营业务归属于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具体条目、产品名称以及描述(如主要料件、加工工艺概述等)。备案信息通过中国(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洋浦公服平台推送至海关。
第五条 含进口料件享受加工增值免征关税政策的内销货物,加工增值应超过30%(含)。具体计算公式(以下简称公式)为:〔(货物出区内销价格-∑境外进口料件价格-∑境内区外采购料件价格)/(∑境外进口料件价格+∑境内区外采购料件价格) 〕×100%≥30%。计算公式中有关价格的确定,参照《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1号)和《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3号)相关规定执行。其中:
(一)货物出区内销价格,以备案企业向境内区外销售含有进口料件的制造、加工所得货物时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
(二)境外进口料件价格,以备案企业自境外进口该料件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且应包含该料件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三)境内区外采购料件价格,以自境内区外采购该料件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并且应包含该料件运至洋浦保税港区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四)在洋浦保税港区内深加工结转总体增值超过30%(含)的货物内销适用该政策。
计算公式中,境外进口料件价格为区内各加工企业投入境外进口料件价格之和;境内区外采购料件价格为区内各加工企业投入境内区外采购料件之和。
区内加工企业应是经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备案的洋浦保税港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第六条 含进口料件加工增值超过30%(含)的货物出区内销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免征进口关税:
(一)境外进口料件属于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商品的;
(二)仅经过掺混、更换包装、分拆、组合包装、削尖、简单研磨或简单切割等一种或多种微小加工或处理的;
(三)其他按有关规定应当征收进口关税的。
第七条 不含进口料件加工后经洋浦保税港区销往境内区外的货物,无需满足加工增值超过30%(含)的条件,即可享受加工增值免征关税政策。
第八条 符合加工增值免征关税政策条件企业相关成品内销时,区内企业应登陆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海南特色应用”模块向洋浦保税港区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的“海关监管辅助系统”(以下简称“海关监管辅助系统”)发起加工增值货物内销免征进口关税备案申请。
企业申请享受加工增值货物免征进口关税的,应当准确核算,如实申报出区内销货物价格和按单耗比例计算的进口料件价格、境内区外采购料件价格。
第九条 海关监管辅助系统接收备案申请后,通过逻辑检控企业提交数据,判定是否满足加工增值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备案申请,系统自动生成该加工增值货物内销免征进口关税确认编号(以下简称“确认编号”),并将备案编号反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企业端;对不符合条件的备案申请,系统将备案申请退回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企业端,同时反馈判定回执。
对出区内销价格、境外进口料件价格、境内区外采购料件价格均未发生变化的同一备案企业的不同合同、批次加工增值货物,确认编号可重复使用;上述三项要素中任意一项发生变化的,则需重新申请确认编号。
第十条 对含有进口料件且加工增值超过30%(含)的货物,出区内销的,境内区外进口企业凭确认编号,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内销货物出区进口申报手续,进口报关单应按以下要求填制,并按货物实际报验状态申报
“申报地海关”填报“洋浦港海关(代码为6408)”;
“进境关别”填报“洋浦港海关(代码为6408)”;
关联备案号填写为:加工增值货物内销免征进口关税确认编号,确认编号规则为:A+4位关区代码+年份后2位+5位流水号(包含数字、字母);
征免性质填写为:496(“含进口料件加工增值货物”);
监管方式填写为:“一般贸易”(代码:0110);
征减免税方式填写为:“特案”(代码:4);
其他项目填制规范及进口监管要求,按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对含有进口料件但加工增值小于30%的货物出区内销的,享受现行综合保税区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企业可申请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照章征收。选择以进口料件征收关税的,应一并补征关税税款缓税利息,其对应进口料件符合海关总署相关原产地规定的,可申请享受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相关申报要求及监管要求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对经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备案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在洋浦保税港区内生产的不含进口料件的货物,出区内销的:
企业以实际报验状态申报出区的,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境内区外企业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内销货物出区进口申报手续,进口报关单应按以下要求填制:
“申报地海关”填报“洋浦港海关(代码为6408)”;
“进境关别”填报“洋浦港海关(代码为6408)”;
关联备案号填写为:加工增值货物内销免征进口关税确认编号,确认编号规则为:B+4位关区代码+年份后2位+5位流水号(包含数字、字母);
征免性质填写为:497(“不含进口料件加工增值货物”);
监管方式填写为:“一般贸易”(代码:0110);
征减免税方式填写为:“特案”(代码:4)。
其他项目填制规范及进口监管要求,按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内销货物进口环节涉及税收征管其他事项的,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妥善保存生产及料件耗用数据,并将相关数据完整、真实对接到洋浦公服平台。海关将根据风险分析对企业申报的加工增值比例和价格、归类、原产地等涉税要素开展稽核查。
第十五条 构成走私行为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海口海关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与洋浦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及海口海关信息化系统上线同步实施,至2024年12月3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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