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申报小课堂(三) 今天,我们来了解下第三十九章 塑料及其制品的规范申报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39章——塑料及其制品,涉及34个归类要素以及10个价格要素,其中不乏“底料来源”“来源”“成分含量”“成分”等表述非常相近的要素,在申报过程中容易造成混淆和漏报。今天小编就结合第39章商品的结构安排,对这些申报要素加以辨析。
39章结构特点: 本章包括塑料及其制品,根据塑料的加工分为两个分章:第一分章包括初级形状的聚合物(3901-3914),第二分章包括废碎料及下脚料、半制品以及制成品(3915-3926)。
一、“底料来源”VS“来源” 1、 “底料来源” “底料来源”是第一分章商品的规范申报要素。 根据第39章章注七的规定,塑料的废碎料及下脚料如果符合一定条件可以归入税目3901-3914,因此税目3901-3914项下初级形状的塑料应根据实际情况填报“新料”“再生料”“瓶片料”等。
2、 “来源” “来源”仅为税目3915塑料的废碎料及下脚料的申报要素,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报为“生产xx过程中产生”“xx生产环节产生”等。
二、“成分含量”VS“成分”VS “材质” 1、“成分含量” “成分含量”要素既要申报商品中包含物质的种类,也要填报其在商品中的占比。第一分章除3914初级形状的离子交换剂外,都要详细申报商品所含物质种类及其含量,各物质含量之和应为100%,不得出现“添加剂”“其他”等无法确定所含物质的用语; 如申报税号为3901300000的EVA胶粒,成分含量申报为:“乙烯醋酸乙烯酯共聚物99%,碳酸钙1%”(两种物质成分含量相加为100%)。
2、“成分” “成分”是指商品所含物质的种类。税目3914-3921项下(多为塑料半制品)申报成分即可,无需申报各成分的含量。
3、“材质” “材质”是指商品所用材料种类或塑料品种,是税目3918以及3922-3926项下(多为塑料制品)的规范申报要素,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填报材料种类或更明确的塑料品种,如“聚乙烯制”“塑料制”“硅胶制”等。
三、“型号”VS“规格或型号” 1、“型号”
“型号”是第39章商品的主要价格要素,在行业内起到指代商品具有一定性能、用途、规格和技术指标等信息的作用。如子目3905.91项下“吡咯烷酮/甲基丙烯酸二甲氨乙酯共聚物”GAF厂生产的型号“AFQUAT755N”。
除3915废碎料、下脚料外,税目3901-3922均要求申报商品型号。
2、“规格或型号”
“规格或型号”,税目3923-3926的塑料制品种类繁多,针对可能没有标准“型号”的商品,应当申报商品的大小、尺寸。
结合税则商品结构来理解这些申报要素是不是容易了一些呢?第39章商品规范申报难度较大,企业报关人员可总结申报规律,做到如实、规范申报。
来源:黄埔海关、12360海关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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