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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解读: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推广至全国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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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30 14:44: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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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75号公告(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在北京等10个直属海关开展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B2B)出口监管试点。同年8月,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92号公告(关于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范围的公告),在10个试点海关基础上,增加上海等12个直属海关开展试点。

在总结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2021年6月,海关总署发布2021年第47号公告,决定在全国海关范围内全面复制推广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有关事项按照2020年第75号公告、第92号公告执行。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B2B1.png

一、跨境电商B2B出口是什么
跨境电商B2B出口,全称“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出口”,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运送至境外企业或海外仓,并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的贸易形式,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电子数据。

二、跨境电商B2B出口的业务模式
目前纳入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的业务模式为以下两种:
(一)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
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至境外企业。适用监管方式代码“9710”。

(二)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海外仓
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是指境内企业先将货物通过跨境物流出口至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再从海外仓送达境外购买者。适用监管方式代码“9810”。

三、参与企业的资质要求
(一)办理企业备案。
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境内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

(二)办理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
开展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的企业,还应当在海关办理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

1.企业资质条件
开展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的境内企业应已在海关办理备案,且企业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及以上。

2. 备案资料要求
(1)《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企业备案表》、《海外仓信息登记表》;
(2)海外仓证明材料(企业按照自营海外仓、公共海外仓、电商平台海外仓和其他类型海外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3. 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四、企业申报流程
对于单票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元,或涉证、涉检、涉税的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企业应当通过H2018通关管理系统办理通关手续。对于单票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含)以内,且不涉证、不涉检、不涉税的,企业可以通过H2018系统或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系统办理通关手续。

(一)通过H2018通关。
1. 电子信息传输。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9710)申报前,跨境电商企业或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应向海关传输交易订单信息;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9810)申报前,跨境电商企业应向海关传输海外仓订仓信息。
2. 报关单申报。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报关单。

(二)通过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通关。
1. 电子信息传输。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9710)货物申报前,跨境电商企业、物流企业应分别向海关传输交易订单、物流信息;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9810)货物申报前,跨境电商企业、物流企业应分别向海关传输海外仓订仓信息、物流信息。
2. 清单申报。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清单。清单无需汇总申报报关单。

五、通关便利化措施
(一)报关全程信息化。
企业通过“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网上传输交易订单、海外仓订仓单等电子信息,且全部以标准报文格式自动导入,报关单和申报清单均无纸化,简化企业申报手续。

(二)新增便捷申报通道。
对单票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含)以内且不涉证、不涉检、不涉税的货物,可通过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系统以申报清单的方式进行通关,申报要素比报关单减少,清单无需汇总报关单,让中小微出口企业申报更为便捷、通关成本进一步降低。

(三)综试区简化申报。
参照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9610)简化申报的做法,在综试区所在地海关申报符合条件的9710、9810清单,可申请按照6位HS编码简化申报。

(四)物流和查验便利。
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可按照“跨境电商”类型办理转关,通过H2018系统通关的,同样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时效更强、组合更优的方式运送货物,同时可享受优先查验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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