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八条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3号,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 《质检总局关于发布<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质检总局2016年第77号公告)
备案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进口化妆品收货人的备案管理。 经营化妆品种类主要包括:肤用化妆品、发用化妆品、美容化妆品、香水类化妆品、口腔类化妆品、特殊用途化妆品及其他化妆品。
申请材料 收货人应当于化妆品进口前向工商注册地海关申请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收货人备案申请表》(见文末附表); (二)与化妆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三)拟经营的化妆品种类、存放地点; (四)2年内曾从事化妆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化妆品品种、数量)。
办理流程 (一)收货人通过“互联网+海关”向海关申请备案,同时向主管海关提交纸质材料,并对所提供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二)收货人提交备案信息后,获得备案管理系统生成的申请号和查询编号,凭申请号和查询编号查询备案进程或者修改备案信息。
(三)主管海关进行初审,核实收货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信息、资料真实完整的,提交海关总署批准并发布;审核不通过的,通过备案系统告知备案不通过原因,并退回备案申请。
(四)海关总署审核,通过备案系统发放备案号,并上网公布备案企业名单。
信息变更 已获得备案的收货人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海关提交变更申请。办理流程参照备案申请。
办理时限 备案申请资料齐全的,海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备案处置 收货人在申请备案时提供虚假备案资料和信息的,不予备案;已备案的,取消备案编号。 收货人转让、借用、篡改备案编号的,取消备案编号。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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