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7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令)规定,海关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将企业分为高级认证企业、一般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并实施动态调整。海关对不同企业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对于认证企业,海关采取具有一定激励性和便利性的管理措施;对于一般信用企业,海关采取常规性管理措施;对于失信企业,海关采取具有一定约束性和惩戒性的管理措施。本文将总结几种常见的信用等级下调情形。
A企业由于业务转型进行了搬迁,将公司营业场所搬到了隔壁街道;同时,在海关备案系统中登记的公司联系人离职的情况下,未及时到海关变更注册地址和海关业务联系人,导致海关因无法通过登记的注册地址及联系人联系到A企业,将A企业列入了信用信息异常名录。该企业在列入信用信息异常名录3个月后,被下调至失信企业。
《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中的“企业守法”规定,企业如果1年内被海关列入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超过1次,或者虽然未超过1次但被列入异常名录时间超过30日,企业信用等级将被下调。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由于注册地址失实无法联系而被海关列入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超过90日的企业,将被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
为此建议,企业如因搬迁或者其他原因变更注册地址的,应及时办理工商注册地址变更,并到海关进行注册地址变更;同时,企业还应保持海关业务联系人的电话畅通。
B企业原是一般认证企业,但因受到银保监会的行政处罚,被由一般认证企业下调为一般信用企业;C企业是一般信用企业,由于被列入税务、外汇或财政部等部门通报的“黑名单”中,海关限制其申请成为认证企业。
《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高级认证—通用标准)》第九项“外部信用”规定,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2年内均未被列入国家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也就是说,高级认证企业如果2年内有被列入国家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情形,将面临信用等级下调。
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在“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下,企业在任何环节发生失信行为被列入主管部门的“黑名单”后,不仅会受到该部门的惩戒措施,还将在很多领域受到限制。因此,高级认证企业除在进出口领域要诚信守法经营外,还要保证在其他各行政管理领域守法守信。
D企业原为海关高级认证企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该企业于2020年1月在口岸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款12万元。根据《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高级认证),该企业1年内因违规行为被海关行政处罚的金额超过3万元,企业信用等级应下调至一般信用。
根据《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高级认证)中守法规范标准,高级认证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非报关企业 ■ 1年内无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金额超过3万元的行为。
■ 1年内无因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国境卫生检疫法律法规被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万元的行为;1年内无因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规定被处罚金额超过3万元的行为。
■ 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处罚金额累计5万元以下,且违法次数在5次以下或者违法次数与上年度企业进出口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总票数比例不超过千分之一。
■ 当年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处罚金额累计不得超过5万元,且违法次数不得超过5次。
报关企业 ■ 1年内无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金额超过1万元的行为。 ■ 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次数不超过上年度代理申报报关单、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总票数的万分之一,且处罚金额累计3万元以下。
■ 当年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1年内无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的行为。
但需注意的是,企业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5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为,不作为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高级认证企业要诚信守法、规范申报,及时跟踪了解海关最新政策,严格按照认证标准持续进行合规管理。例如,高级认证企业有时不是主观故意违规,但其合作伙伴(如供应链企业)存在一些问题,也可能发生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等行为。一旦企业触及失信红线,海关就会依法取消高级认证企业资质,下调信用等级,并依据有关规定取消其适用的各项便利措施。
海关对高级认证企业每三年重新认证一次,对一般认证企业会不定期开展重新认证。 ■ 高级认证企业未通过重新认证,但符合一般认证标准的,下调为一般认证企业;高级认证企业未通过重新认证,且不符合一般认证标准的,下调为一般信用企业。 ■ 一般认证企业未通过重新认证,下调为一般信用企业。
在重新认证期间,企业申请放弃认证管理的,视为未通过认证,将被下调为一般信用企业。
企业认证只是一个短期的过程,企业持续的规范经营则是长期的。对于高级认证企业来说,已是海关最高信用等级的企业,不能仅仅满足于不违法、不失信,更要不断地完善自身,在内部控制、财务状况、守法记录、贸易安全等方面持续符合标准。
具体来看,严重违法违规情形包括: ■ 有走私犯罪或者走私行为的。 ■ 非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等相关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的;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等相关单证总票数万分之五,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30万元的。 ■ 拖欠应缴税款或者拖欠应缴罚没款项的。 ■ 因注册地址失实被海关列入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超过90日的。 ■ 假借海关或者其他企业名义获取不当利益的。 ■ 向海关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影响企业信用管理的。 ■ 抗拒、阻碍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 ■ 因刑事犯罪被列入国家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 ■ 企业有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安全、进出口商品检验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 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情形。
作者:曹明园 耿哲(深圳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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