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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2号(关于公布澳门CEPA项下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 为促进内地与澳门经贸往来,根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有关规定,现对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3号附件中部分商品原产地标准予以修订,详见附件。经修订的标准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澳门CEPA项下原产地标准修订表 海关总署 2021年6月16日
序号
《协调制度》编码
商品名称
现行原产地标准
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
1
1806.20
其他重量超过2千克的块状或条状含可可食品,或液状、膏状、粉状、粒状或其他散装形状的含可可食品,容器包装或内包装每件净重超过2千克的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2
1806.31
夹心(其他块状或条状的含可可食品)
3
1806.32
不夹心(其他块状或条状的含可可食品)
4
1806.90
其他巧克力及其他含可可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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