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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关于增设长春空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的公告(2021年第7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增设长春空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药品进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药品外,其他进口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可经由长春空港口岸进口。
二、增加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承担长春空港口岸药品进口备案的具体工作。
三、增加吉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为口岸药品检验机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吉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开始承担长春空港口岸的药品口岸检验工作。
特此公告。
附件:
1.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系方式
2.吉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联系方式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关总署
2021年6月7日
进口药品的口岸: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大连市、青岛市、成都市、武汉市、重庆市、厦门市、南京市、杭州市、宁波市、福州市、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海口市、西安市、南宁市等19个城市内直属海关所辖的所有口岸及苏州工业园区口岸、济南航空口岸、长沙航空口岸、郑州航空港口岸、沈阳航空口岸、无锡航空口岸、江阴港口岸、长春空港口岸。
相关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药品通关口岸管理事宜的公告(国食药监注〔2004〕115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关总署关于增列南宁市为药品进口口岸城市的公告(国食药监注〔2004〕489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关于允许苏州工业园区口岸进口药品的公告(2013年第41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关总署关于增设济南航空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的公告(2018年第36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关总署关于增设长沙航空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的公告(2018年第37号)
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关于增设郑州航空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的公告(2019年第110号)
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关于增设沈阳航空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的公告(2019年第116号)
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关于增设无锡航空口岸、江阴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的公告(2020年第97号)
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关于增设长春空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的公告(2021年第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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