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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务小二据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消息: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中国—格鲁吉亚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电子信息联网有关事宜的公告》(下文附公告〔2019〕198号)要求,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已于2021年5月20日对“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https://i.chinaport.gov.cn/deskserver/sw/deskIndex?menu_id=noc)进行更新,关闭“中国-格鲁吉亚”协定下证书的录入,此举意味着中格两国原产地证电子数据正式联网运行(此前公告所示2020年1月1日起正式运行,实际至2021年5月19日期间应为双系统并行)。
更新后“中国-格鲁吉亚”协定下的证书可使用电子联网的数据,企业不需要在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录入,即可直接在报关单系统中的“随附单证”项录入证书号完成申报。
电子口岸已无“中国-格鲁吉亚”选项(优惠贸易协定代码代码:20),如下图: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98号(关于中国—格鲁吉亚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电子信息联网有关事宜的公告)
公告〔2019〕198号
为进一步便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格鲁吉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项下货物合规通关,自2020年1月1日(含当日,下同)起,“中国—格鲁吉亚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正式运行,实时传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进口申报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在货物进口时申请享受协定税率的,应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1号(以下简称51号公告)和2017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在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时,在“随附单证栏”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在“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20〉原产地证书编号”,在“单证对应关系表”中填写报关单上的申报商品项与原产地证书上的商品项之间的对应关系,无需填报原产地证据文件电子数据和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也无需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证据文件。(注意:该填报要求已被海关总署2021年第34号公告所取代,新录入规范请查看原产地证明填报规则调整后单一窗口录单指南)
对于系统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的,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人可按照第67号公告的规定,通过“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录入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和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并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证据文件。自2021年1月1日起,进口人应按照现行规定办理相应税款担保手续。
二、出口申报
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出口人)应按照51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在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以下统称出口报关单)时,在“随附单证栏”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在“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20〉原产地证书编号”,在“单证对应关系表”中填写报关单上的申报商品项与原产地证书上的商品项之间的对应关系。(注意:该填报要求已被海关总署2021年第34号公告所取代,新录入规范请查看原产地证明填报规则调整后单一窗口录单指南)
对于系统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的,或者在货物出口时,出口人未按照第51号公告要求填制货物原产地信息的,或者货物出口后因原产地证书信息发生变化而需要修改出口报关单的,出口人应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单修改手续,补充原产地信息。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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