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为什么会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消费税(轻质循环油、稀释沥青、混合芳烃)
征收消费税原因浅析 轻质循环油、稀释沥青、混合芳烃参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9号(关于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以下通过产品的介绍、产品用途、前期大量进口原因等方面来剖析国家层面加征消费税的原因,以便更好的理解政策。在我国成品油大量出口的前提下,不能再给以逃税方式进口油品组分调和不合格油品任何空间。
轻质循环油
轻质循环油 1.产品介绍 轻循环油,海关税则号为“27079990”(其他蒸馏高温煤焦油所得的焦油及其他产品;其他芳族成分重量超过非芳族成分的类似产品)。属于柴油基础油的一种,经过加氢脱硫等工艺可加工成柴油,用于调和柴油或直接用作船用燃料。目前,我国轻循环油进口来源国主要包括韩国、马来西亚、日本、荷兰以及新加坡等国。尤其是东盟国家,根据“中国—东盟自贸区” 优惠贸易协定,产于东盟成员国的轻循环油进口中国时享受“零关税”的优惠税率(东盟成员国包括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文莱、越南、老挝、缅甸和柬埔寨)。
2.产品用途 轻循环油是一种轻质油类,英文简称LCO,是催化裂化(FCC)装置下来的,属于原油生产的中间循环物料,可以用于大型机械、矿山、船舶等燃料用油,目前在我国内贸船燃市场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轻循环油属于柴油基础油的一种,经过加氢脱硫等工艺可加工成柴油,用于调和柴油。
3.之前大量进口原因 轻循环油海关税则号为“27079990”(其他蒸馏高温煤焦油所得的焦油及其他产品;其他芳族成分重量超过非芳族成分的类似产品)。由于该税则号进口免征消费税,部分贸易商通过该税则号大量进口“轻循环油”。这种油进口后经过简单调和就可以成为成品柴油。正常柴油的进口除了需要配额许可证以外,还面临着1.2元/L的消费税。所以产品某种意义上的替代性,造成了轻质循环油的大量进口。
稀释沥青
稀释沥青 1.产品介绍 稀释沥青,海关税则号为“27150000”,是以天然沥青、石油沥青、矿物焦油或矿物焦油沥青为基本成分的沥青混合物,主要来自新加坡和马来西亚,在国内炼油和调油领域使用。
2.产品用途 稀释沥青料的指标(密度、粘度、灰分)灵活,比较适合用来调船用油。相较于国内调油原料,稀释沥青在价格和指标上都有其显著优势,也促使其在船用重油调和原料市场中“异军突起”。
3.为什么会大量进口 在原油对地炼企业开放之前,沥青料因其价格低廉且出油率较高的优点深受山东地炼商家青睐,进口需求直线上升,2015年进口达到1400万吨。随着原油进口权、使用权对地炼放开后,稀释沥青进口量锐减,数据显示2016年全年稀释沥青进口量在368.53万吨,且更多走向船用重质燃料油调和市场。 与传统调油料相比,稀释沥青的价格优势是吸引调油商关注的主要原因,稀释沥青进口因获得东盟国家原产地证明免关税且免消费税。一般而言,国产渣油在调和船用油中所占比例在60%-70%,若用稀释沥青料取代国产渣油,调油成本会降低不少。 从政策的理解上来说,企业购进并使用稀释沥青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适用燃料油或石脑油现行消费税退(免)税政策,不会增加合规生产经营企业的税负。
混合芳烃
混合芳烃 混合芳烃(海关税则号27075000)是化工调和汽油主要原料之一。 由于混合芳烃进口不缴纳消费税,近年来,部分经营商以混合芳烃名义变相地大量进口汽油组分生产调和汽油。
首先,造成国家税收巨额流失。 混合芳烃和轻循环油进口报关归为非应税产品,且我国和东盟国家签有自贸协定,实施进口零关税,进口商通过在东盟国家调和混合芳烃和轻循环油取得原产地证书,偷逃了大量国家税收。 其次,影响国家环保成果。 混合芳烃和轻循环油调和的油品,部分质量指标低劣,排放超标较多,对国家油品质量升级效果和“蓝天保卫战”等环保战略实施造成严重影响。 再次,埋下公共安全隐患。混合芳烃和轻循环油是非法流动加油车、私建罐的重要资源来源,近年来非法流动加油车安全事故屡见报端,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威胁。 最后,冲击正常成品油市场。轻循环油大量进入成品油市场,严重冲击合法依规经营的主营单位,导致“劣币驱逐良币”乱象愈演愈烈,也对我国石化产业提质升级造成不利影响。 (来源:阿拉关务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