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34号),进口涂料的生产商、进口商或者进口代理商(以下称备案申请人)根据需要,可以向备案机构申请进口涂料备案。操作办理流程如下: 一、申请备案 备案申请应当在涂料进口至少2个月前向备案机构提出,同时备案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材料。具体如下: 1、《进口涂料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
填写样本(见附件2)。
2、进口涂料生产商对其产品中有害物质含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声明(见附件3)。
3、关于进口涂料产品的基本组成成份、品牌、型号、产地、外观、标签及标记、分装厂商和地点、分装产品标签等有关材料(以中文文本为准)(见附件4)。
备案申请人可以现场提交申请材料,也可提前与受理联系人沟通,将备案申请材料电子版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进口涂料备案专用邮箱,同时注明备案申请人地址、姓名和联系方式。
(广州海关所属韶关海关关员现场查验进口涂料)
二、备案受理 备案机构接到备案申请后,对备案申请人的资格及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申请人签发《进口涂料备案申请受理情况通知书》(见附件5)。
三、专项检测 备案申请人收到《进口涂料备案申请受理情况通知书》后,受理申请的,由备案申请人将被检样品自行送到或邮寄到海关总署指定检测实验室申请检测。备案申请人提供的样品应当与实际进口涂料一致,样品数量应当满足专项检测和留样需要;未受理申请的,可按照《进口涂料备案申请受理情况通知书》的要求进行补充和整改后,重新提出申请。
四、备案书签发 专项检测实验室应当在接到样品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样品的专项检测及进口涂料专项检测报告,并将报告提交备案机构。 备案机构在收到进口涂料专项检测报告3个工作日内,根据有关规定及专项检测报告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签发《进口涂料备案书》(见附件6);经审核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备案申请人。
来源:广州海关、海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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