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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规范申报目录修订解读之常见差错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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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28 09:39: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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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小编带大家一起归纳学习了2021年规范申报目录修订的基本内容,本期将结合今年出现的申报不规范案例给大家进一步解析相关内容。

案例一:
以冻肉为例,税则02章项下部分税号的规范申报要求为“加工方法(整头、半头;带骨、去骨)”。部分企业申报该项目如下:
1.“去骨”;
2.“非整头,去骨”;
3.“猪中段,带骨”。
解析:
规范申报的加工方法(整头、半头;带骨、去骨)项目应申报两部分内容:一是整头半头情况;二是带骨去骨情况。因此仅申报“去骨”不完整;申报“非整头”,无法判断是“半头”还是“非整头、非半头”,也不完整;申报“猪中段”,可以推断是“非整头,非半头”,但并不完全满足申报的逻辑要求,因此也不推荐。

建议从逻辑清晰、申报规范的角度“加工方法(整头、半头;带骨、去骨)”第一部分申报“整头”“半头”或“非整头、非半头”;第二部分申报“带骨”或“去骨”。

案例二:
以红酒为例,税则22章项下的规范申报要求为“进口方式(原液区内加工、原液区外加工、原瓶有品牌、国内贴品牌)”。部分企业申报该项目如下:
1.“原瓶进口”;
2.“原瓶无品牌,小标进口”;
3.“原液进口 XXXX有限公司罐装”。
解析:
规范申报的“进口方式(原液区内加工、原液区外加工、原瓶有品牌、国内贴品牌)”项目应按照进口商品情况申报。若为原液进口,需申报是否在保税区内加工(灌装);若为原瓶进口(境外原产地灌装),根据进口时是否有品牌申报,若有品牌申报“原瓶有品牌”,若为暂无品牌的“小标酒”申报“国内贴品牌”。

仅申报“原瓶进口”不准确,应申报“原瓶有品牌”;申报“原瓶无品牌,小标进口”不规范,应申报“国内贴品牌”;申报“原液进口 XXXX有限公司罐装”未体现是否在保税区内灌装,建议申报“原液区内加工”或“原液区外加工”。

扩展阅读:何谓小标酒?
所谓保税区小标酒,指在国外完成葡萄酒生产与灌装,瓶身贴上标有基本要素的小型简易标签,到中国保税区后按国内客户要求设计贴上标签,然后清关。目前,国内多个二、三线城市保税区涌现进口原瓶小标酒项目,AOC级别以及该级别以下各种餐酒均有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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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以塑料颗粒为例,税则39章部分税号规范申报要求中包含“外观(形状、透明度、颜色等)”。部分企业申报该项目如下:
1.“白色颗粒状”;
2.“黑色圆粒”;
3.“灰色切片状”。
解析:
对于带有括号内注解的规范申报要素,在申报时应如实对应填报。塑料颗粒的透明度是影响产品价格的重要因素,要求企业申报是出于价格审核的要求。申报时可以根据产品的实际情况,选择“透明”“半透明”“不透明”或其它合理方式填报。此项规范申报要素在2020年对应的要求为“外观(形状、颜色等)”,“透明度”为今年新增的项目。出现此类错误的主要原因是年初规范申报目录调整后,申报单位在填报时未认真对照系统更新后的申报提示,是一种常见的错误。

案例四:
2021年修订中,大多数“品牌”要素申报方式修订为“品牌(中文及外文名称)”。部分企业申报该项目如下:
1.“TYSON牌”;
2.“建业牌”;
3.“无品牌”。
解析:
本案例出现差错的情形与案例三类似,都是忽视了本年度已修订规范申报要素系统提示内容,仅按照往年申报要求填报造成的。此项申报要素填制本身没有难点,但应注意完整性,对于仅有一种文字语言品牌的应单独说明,例如“TYSON牌,无中文名称品牌”“建业牌,无外文名称品牌”。对于没有品牌的,按照规范申报的要求,应填报“无中、外文名称品牌”,而不能简单申报“无品牌”。

案例五:
以木制框架的家具为例,税则94章部分税号规范申报要求中包含“材质(如为单一材质请申报木材中文及拉丁学名)”。部分企业申报该项目如下:
1.“杨木制”;
2.“杨木,Populus”;
3.“单一材质,杨木制,Populus sp.”。
解析:
2021年对单一材质木制家具框架增加了木材拉丁学名的申报要求。拉丁学名是长久以来规范申报的一个难点,部分申报企业缺乏相应的知识及规范申报的责任心,往往随意填报或简单按照搜索引擎搜索得出的英文名称填报,差错率极高。规范的拉丁学名应按照“二名法”原则申报,前面的拉丁文单词对应属名,后面的对应种名,其中种名不能使用sp.(代表所属属内的某一种)或spp.(代表所属属内的多种)替代。另外,此项申报要素需要填报的内容实际包含三部分内容,一是是否为单一材质,二是木材中文名称,三是拉丁学名,应逐项填报,例如“单一材质,杨木制,Populus alba”。如果不是单一材质,则应声明并填报实际材质,例如“非单一材质,杨木、胡桃木合制”。

扩展阅读:何谓二名法?
二名法(Binomial Nomenclature或Binary Nomenclature),又称双名法,依照生物学上对生物种类的命名规则,所给定的学名形式,自卡尔·林奈《植物种志》(1753年,Species Plantarum)后,成为物种的学名形式。正如“二名”字面的含义,每个物种学名由两个部分构成:属名和种名加词(种小名)。属名由拉丁语法化的名词形成,但是它的字源可以是来自拉丁词或希腊词或拉丁化的其他文字构成,首字母必须大写;种加词是拉丁文中的形容词,首字母不大写。二名法系统的价值体现在它的简便性和广泛性:同样的名称在所有语言中通用,避免了翻译的困难;任何的一个物种都可以明确无误的由两个单词确定。

案例六:
以密封垫或类似接合衬垫为例,税号84841000规范申报要求中包含“是否为单一非金属材料”和“是否单层金属材料”。
解析:
上述两项规范申报要求为2021年新增,本身没有填制难度,但要点在于根据税则注释,归入84841000的产品必须是由“用金属片与其他材料制成”或“用双层及多层金属片制成”,也就是说这两项申报要素在商品编码正确申报的前提下,只有唯一的填写方法,即“非单一金属材料”和“非单层金属材料”。设置此类规范申报要求可以提醒报关人员关注商品编码是否正确申报,并可以降低海关审核的难度。与之类似的还有8413各类型泵产品的“原理”项,原有系统提示“原理(往复式、回转式、离心式等)”罗列了本税号内多个子目涵盖的原理类型供企业选择,2021版修订后,每个子目仅提示本子目对应的原理,例如:84135010仅提示为“原理(往复式)”;84136021仅提示为“原理(回转式)”。

案例七:
以碳黑为例,税则28章部分税号规范申报要求中包含“包装规格”。部分企业申报该项目如下:
1.“500g”;
2.“袋装”。
解析:
“包装规格”要素的申报要求与“包装”要素不同,在申报时应该完整填报最小单位包装的计量数值、计量单位,包装的种类以及如果包含多层包装的话也应逐级填报,例如“500ml每瓶x24瓶每箱”。如以上举例中仅申报单件数量或者包装的种类都是不正确的。
来源:青岛海关、12360海关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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