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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制定出台危化品“禁限控”目录,4月1日起实施(附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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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8 15:52: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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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大连制定了《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试行)》,并于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对危险化学品实施分类清单管理,进一步加强源头管控。
《目录》共分总则、禁止部分、限制和控制部分、附则和附件5个部分。其中,禁止部分的目录共230个品种;限制和控制部分的目录共640个品种,其他区域目录共1307种。

大连政府.png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大连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试行)》业经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九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3日



大连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防范和化解危险化学品系统性安全风险,促进我市化工产业安全健康发展,根据《辽宁省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与环保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辽政办〔2020〕1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大连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

一、总则

(一)监管体系。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和《目录》要求,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要求,进一步压实责任、健全机制、形成合力,切实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

(二)源头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要结合《目录》,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立项、规划、建设,相关行政许可证照新领、换发、延期、注销和化工装置拆除等关键环节,依法从紧从严实施审查审批。

(三)企业主体责任。各类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把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为安全生产的出发点、落脚点、关键点,结合各自实际,按照“细、严、实”的要求,制定有操作性、针对性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员岗位全覆盖的安全责任体系。

(四)生产经营储存环节。生产、经营、储存《目录》中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预防事故、控制事故、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的安全设施、设备,并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

(五)使用环节。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取得使用许可证。无须取得使用安全许可的相关企业、医院、学校等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也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配送危险化学品,并加强其使用安全管理。

(六)运输环节。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执行本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终端接入交通运输部门联网联控平台。运输易燃、易爆以及剧毒危险化学品,应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严格城市重点区域、城市主要街路、公路隧道、人流密集场所、高架桥梁、饮用水源地等区域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管控。

(七)危废处置环节。建立部门联动、区域协作、重大案件会商督办机制,形成覆盖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的监管体系。严格落实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科学规划、合理布点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加快处置设施建设,消除处置能力瓶颈,减少处置环节风险。

二、禁止部分

(一)危险化学品品种禁止。《目录》中《禁止危险化学品目录》(附件1)所列危险化学品,在全市范围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等全环节禁止。国家在特定行业可豁免使用的,从其规定。

(二)危险化学品项目建设禁止。禁止在化工园区外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除化工重点监控点和提升安全、环保、节能水平及油品质量升级、结构调整以外的改扩建项目)。

(三)危险化学品运输禁止。划定危化品运输车辆禁、限行区域,具体的禁、限行路线及禁、限行时间以公安、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交通管理要求为准。

三、限制和控制部分

(一)严格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品种。限制和控制目录按照严格限制和控制区域与其他区域划分为两个部分。在严格限制和控制区域一律禁止危险化学品生产,只允许使用、运输和经营列入《严格限制和控制区域危险化学品目录》(附件2)的品种;其他区域只可以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和运输列入《其他区域危险化学品目录》(附件3)的品种。

严格限制和控制区域内允许涉及民生的汽油、柴油、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新型燃料、制冷剂和工业气体(如氧、氮、氩、乙炔)等危险化学品,以及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依照相关规定使用和流通。

严格限制和控制区域内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要求,逐步清理、退出或改造。严格限制和控制区域内现有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可以保留,但不得改建、扩建。严格限制和控制涉及《严格限制和控制区域危险化学品目录》品种使用、运输和经营企业的数量。

未列入《严格限制和控制区域危险化学品目录》和《其他区域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全市范围内只能以符合国家标准的试剂的形式进行流通。

(二)严格限制和控制高危化学品建设项目。从严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涉及光气、硝化有机物及工艺、液氨、液氯、硝化纤维素、苯乙烯、乙烯、硝酸铵、丙烯腈、环氧乙烷、氯乙烯等剧(高)毒、易燃、易爆高危化学品建设项目。

(三)严格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数量。危险化学品企业应严格控制和限制其储存和使用量,控制全市重大危险源总量,化解城市重大安全风险。鼓励危险化学品企业通过技术革新,采用非危险化学品替代危险化学品、危险性低的危险化学品替代危险性高的危险化学品。

四、附则

1.《目录》所称严格限制和控制区域,是指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泉水街道、甘井子街道、椒金山街道、周水子街道、机场街道、泡崖街道、中华路街道、南关岭街道)、高新区以内的行政区域;其他区域是指上述所列以外区域。

2.《目录》中《禁止危险化学品目录》为负面清单,《严格限制和控制区域危险化学品目录》和《其他区域危险化学品目录》为正面清单。《禁止危险化学品目录》列出国家明令禁止的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重大影响、有持久性危害的危险化学品,以及未在我市流通的剧毒危险化学品和爆炸物。

3.《目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是指以该危险化学品为主要中间产品或最终产品的生产。如果在生产过程中出现列入禁止目录中的难以消除的副产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4.《目录》所称危险化学品企业,是指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统称。

5.《目录》所称危险化学品运输,是指道路运输。

6.《目录》所称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是指《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中《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的最低年设计使用量。

7.《目录》所称试剂,是指单一包装单位液体不大于25升、固体不大于25千克包装、气体不大于50升气瓶。试剂根据需要进行储存、使用和运输,但应符合《化学试剂包装及标志(GB15346)》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8.经营单位无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或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在本市范围内,其经营范围不受《严格限制和控制区域危险化学品目录》和《其他区域危险化学品目录》限制。

9.《目录》列举的危险化学品在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时,还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市关于危险化学品的其他规定。涉及需要履行国际公约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到相应的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10.《目录》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编制,《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如有修订,《目录》作相应调整。对不在《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内的其他危险物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安全管理。

11.《目录》有效期2年,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禁止危险化学品目录(共230种)
2.严格限制和控制区域危险化学品目录(共640种)
3.其他区域危险化学品目录(共1307种)

附件下载:
附件1-3.doc (3.22 MB, 下载次数: 62)
以下为附件1-3部分截图:

附件1.png

附件2.png

附件3.png

《大连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试行)》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危险化学品广泛应用于城市运行的众多领域,作用不可或缺。与此同时,因其所具有的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固有特性,在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过程中,极易造成人身伤害、环境污染和财产损失。减少和控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已成为当今世界共同研究的重大安全问题之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2016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国办发〔2016〕88号),提出“严格安全准入,鼓励各地区根据实际制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2017年2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出台《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全面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控和安全准入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7〕7号),提出“各地要根据实际制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并严格执行”。目前,上海市已发布三批次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宁波市、南京市、青岛市、深圳市、广州市、沈阳市等城市已制定本辖区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强化源头管控,加快产业升级,降低城市安全风险,促进我市危化品领域健康、绿色、安全发展,市应急管理局制定了《大连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

二、制定依据
制定《目录》的主要依据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及《辽宁省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与环保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辽政办〔2020〕18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

三、制定过程
自2020年8月开始,《目录》编制工作组认真梳理、研究了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性文件,并充分借鉴了国内已实施或启动制定“禁限控”目录城市的经验和做法;系统摸排了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现状;通过多种途径充分辨识、评估我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大连市石化产业发展为导向,结合全市危险化学品各环节现状,编制完成了《目录》征求意见稿。2020年9月至2020年10月,经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形成《目录》送审稿。2021年1月,《目录》经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九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目录》由正文和附件两部分组成。正文部分包括总则、禁止部分、限制和控制部分、附则。附件部分包括《禁止危险化学品目录(共230种)》《严格限制和控制区域危险化学品目录(共640种)》《其他区域危险化学品目录(共1307种)》。
(一) 总则。此部分共7条,主要以国家及本市现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文件相关规定为基础,细化提出具体工作清单,用于指导各地区、各部门、有关企业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二) 禁止部分。此部分采用负面清单形式,共包含230种危险化学品,包括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危险化学品43种;国际公约或国家严格限制和控制,危险性较大,仅在某些特定领域豁免使用,但大连市不涉及生产、经营、使用、运输等环节的危险化学品,共计187种。上述危险化学品,有的毒性极强,难以降解,可产生生物蓄积,对人类生存繁衍和可持续发展构成重大威胁,有的是极为危险的农药制剂,在使用条件下一次或多次暴露后对健康或环境产生严重影响,因此,在全市范围内应予严格禁止。
(三) 限制和控制部分。限制和控制部分是基于城市不同区域对危险化学品管控的不同需要,通过限定特定区域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种类等方式,降低和控制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此部分采用正面清单形式,主要依据《大连市限制和淘汰类产业目录(暂行)》,结合大连市危险化学品分布现状及城市各区域风险管控的不同需要,划分为《严格限制和控制区域危险化学品目录》和《其他区域危险化学品目录》。《严格限制和控制区域危险化学品目录》所列种类可在严格限制和控制区域范围内生产、经营(带仓储)、储存、运输、使用,此部分共包含640种危险化学品。《其他区域危险化学品目录》所列种类可在其他区域范围内生产、经营(带仓储)、储存、运输、使用,此部分共包含1307种危险化学品。涉及国计民生的危险化学品除外。
(四) 附则。附则共11条,主要明确了《目录》的适用范围、限制区域划分、术语定义等内容。

五、解决的问题
《目录》梳理汇总了监管体系、源头管理、企业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储存环节、使用环节、运输环节、危废处置环节等方面7条安全管理措施,明确了全市范围内禁止流通和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严格限制和控制区域、其他区域允许生产、使用、运输、经营(带仓储)、储存的危险化学品,以清单化的形式为相关企业、监管部门提供具体管理指引,探索更加精细、有效的管理方式,有利于降低城市安全风险。

六、相关情况说明
(一)关于限制和控制部分目录的确定。经调研摸排,我市严格限制和控制区域各环节涉及危险化学品640种,其他区域各环节涉及危险化学品1307种。为既保持社会生产的连续性又防止风险的扩大,限制和控制部分目录以现状为基础,所列限制和控制部分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和现状保持一致。
(二)关于未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未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目前在我市未使用或使用量极少,鉴于此情况,《目录》要求仅可以符合国家标准的试剂的形式进行流通。
(三)关于纯贸易经营企业的管理。经营单位无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或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在本市范围内,其经营范围不受《严格限制和控制区域危险化学品目录》和《其他区域危险化学品目录》限制。
(四)关于《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种类的说明。《目录》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编制,《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如有修订,《目录》亦应作相应调整。对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应按照《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的要求进行管理,不在《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内的其他危险物质应根据其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安全管理。
(五) 实施期限。《目录》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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