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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介绍
1、什么是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
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是指海关实施的以企业集团为单元,以信息化系统为载体,以企业集团经营实际需求为导向,对企业集团实施整体监管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2、申请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成员企业海关信用等级均为一般认证及以上;
(二)企业集团内部加工贸易货物流和数据流透明清晰,逻辑链完整,耗料可追溯,满足海关监管要求;
(三)不涉及对企业资质有限制的加工贸易货物。
解释说明:
1.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有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2.企业集团内部加工贸易货物流和数据流情况可通过介绍集团企业内部管理机制、制度和内部管理系统等情况进行说明。
3.“不涉及对企业资质有限制的加工贸易货物”是指不涉及铜精矿、生皮、卫星电视接收设施、成品油、易制毒化学品等根据有关规定设定了企业资质或数量等限制条件的商品。
二、企业申请流程
1、牵头企业提出试点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牵头企业书面申请;
(二)成员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
(三)成员企业的出资关系表或其他证明材料。
解释说明:
1.牵头企业是指经成员企业授权向海关申请办理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改革试点的企业。
2.成员企业是指同一集团内取得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改革试点资格的企业。
3.书面申请的主要内容:如实说明企业集团概况,牵头企业和成员企业名单、投资关系,参与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改革试点的正式申请。重点对是否符合试点条件等做出具体说明。
(1)成员企业海关信用等级是否均为一般认证及以上;
(2)是否做到企业集团内部加工贸易货物流和数据流透明清晰,逻辑链完整,耗料可追溯,满足海关监管要求,可简要介绍内部管理机制、制度和内部管理系统等情况;
(3)是否涉及对企业资质有限制的加工贸易货物;
4.授权委托主要内容:成员企业委托牵头企业,向海关办理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改革试点相关业务;
5.出资关系表或其他证明材料: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法人营业执照等能够反映出资关系的材料。
三、政策红利
1、保税料件流转
同一集团不同手(账)册间进行保税料件流转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余料结转或深加工结转等方式办理相关手续。
2、料件串换
企业可以在保税料件之间、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进行串换,被串换的料件应当属于同一集团内成员企业。经所有权人授权同意,来料加工保税料件可以串换。
3、外发加工
成员企业间开展外发加工业务不再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其中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免于提供担保。
4、不作价设备
企业进口的尚处于监管期内的不作价设备可以办理设备结转手续,在成员企业间调配使用。
5、内销
企业可以先行内销保税货物,并按规定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
6、担保
允许企业以保证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担保、保险公司保证保险等形式向海关提供担保。
来源:石家庄海关、12360海关热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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