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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海关2020年进出口商品检验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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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16 09:29: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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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国门安全和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2020年,南京海关共对63778批进出口法定检验商品实施布控,检出不合格商品6255批。南京海关依法采取技术处理、退运、销毁等措施,有效维护国门安全和消费者权益。

一、三批跨境电商进口婴幼儿及儿童服装色牢度不合格被下架
案例描述:
南京海关在对某电商平台开展跨境电商进口婴幼儿及儿童服装风险监测中,检出3批服装色牢度不合格,分别为1批不符合GB 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中耐干摩擦色牢度应≥3级的要求,2批不符合GB 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中耐湿摩擦色牢度≥2-3级的要求。所有涉及的不合格商品均已下架。

深度剖析:
耐干摩擦色牢度和耐湿摩擦色牢度都属于服装染色牢度问题,与制造过程中使用的染料类型与面料结合度有关,案例中不合格均来自样品的深色部位。色牢度不合格的服装在使用过程中容易造成染料脱落褪色,染料接触皮肤或被人体吸收从而危害健康。2020年南京海关为维护消费者健康安全,组织跨境电商进口消费品风险监测,检出耳温计、厨房电器、婴幼儿及儿童服装、学习用品和进口玩具等67批不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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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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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

二、出口非医用口罩篡改检测报告冒充合格产品
案例描述:
某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非医用一次性口罩”36万只。南京海关审核企业提交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时,发现检测项目“NaCL颗粒物过滤效率”检测结论“符合”字样与其余检测项目的“符合”字样有细微偏差,且无法提供检测报告附页说明具体检测值,经登陆检测机构官网查询比对,发现检测报告中检测项目“NaCL颗粒物过滤效率”的检测结论是“不符合”。海关对该公司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该批货物不予出口。

深度剖析:
南京海关持续加强出口防疫物资的质量监管,加强单证审核和货物检验,对存疑检测报告及时求证,严格按照布控指令实施现场检验、取样送检及后续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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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的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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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提交的虚假检测报告)                        

三、多起旧机电产品安全防护装置不合格
案例描述:
南京海关连续查发多起进口旧机电产品安全防护装置不合格:1台旧STC三轮压光机存在旋转轮无防护装置的问题,易造成挤压、卷入危险;2台旧非数控开槽机存在高速运动皮带及皮带轮无防护装置的问题,易造成缠绕、卷入、挤压等机械伤害;20台旧高周波塑胶焊接机存在操作人员单手即可操作,且快速移动工作台未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问题,对操作人员未操作手掌易造成冲击、挤压等机械伤害。上述设备均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海关责令相关企业进行了技术整改。

深度剖析:
上述三批旧机电产品均为非标准化设备,为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求,存在未采取适当的安全防护措施的问题。南京海关加强进口旧机电产品目的地检验监管,重点关注进口旧机电产品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风险,切实保障人民健康和生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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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数控开槽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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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C三轮压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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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周波塑胶焊接机)                     

四、未经装运前检验进口旧机电产品退运处理
案例描述:
南京海关对某公司从国外进口的1台旧阀门密封件装配机实施目的地检验时发现,实际货物为液压机,与企业申报品名不符;南京海关对某公司从国外进口的一批32项品名的旧工装及模具实施目的地检验时发现,一套“带锯刀片模(旧)”实际货物为锯床,与企业申报品名不符。液压机和锯床均属于应实施装运前检验的旧机电产品。海关依据《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对上述旧机电产品实施退运处理。

深度剖析:
《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规定,对价值较高,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高风险进口旧机电产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装运前检验。部分进口企业法律法规意识不强,在进口旧机电产品前未主动了解相关规定,同时部分企业存在侥幸心理,通过瞒报手段逃避旧机电装运前检验。南京海关通过加强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对未按规定进行装运前检验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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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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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锯床)                                            

五、12批进口医疗器械检出不合格
案例描述:
南京海关陆续查获多批次不合格进口的医疗器械,品名分别为机用根管锉、吻合器等,其中7批无《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书》、5批未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要求提供医疗器械标签和说明书,4批无中文说明书和中文标签、1批未明确标注产品使用期限或失效日期等信息。南京海关依法对不合格产品予以销毁、退运、监督技术整改处理。海关总署据此问题发布了风险预警。

深度剖析:
医疗器械作为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与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息息相关。部分医疗器械进口商在报关时未如实申报进口医疗器械注册/备案信息。部分进口医疗器械无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书,部分提供的标签和说明书未列明产品的生产日期、使用期限(失效日期)等信息。南京海关加强进口医疗器械监管, 防止不合格进口医疗器械流入市场,保障国门安全和人民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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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监督销毁无证医疗器械 )

六、连续查获3批以集装箱形式进口的铁矿夹杂固体废物
案例描述:
南京海关在进口铁矿检验监管中连续发现3批来自境外以集装箱运输的进口铁矿(共计117个集装箱、3276吨)品相异常,货物混有片状物、废金属、石子等,存在夹杂固体废物风险。经鉴别,3批货物均为夹杂固体废物的烧结铁矿。据此,南京海关对货物实施退运处理,并由缉私部门进一步立案查办,最终在“蓝天2020”第二轮集中打击行动中成功收网。

深度剖析:
近年来,随着进口铁矿检验监管模式改革不断深化,“先放后检”“依申请检验”等改革措施极大便利了货物通关,但一些不法分子认为有了可乘之机,企图以废充好,蒙混过关。对于此类以集装箱形式运输且未申请海关品质检验的进口铁矿,南京海关提高警惕,切实采取措施强化现场查验环节固体废物排查力度,严防“洋垃圾”以铁矿名义非法闯关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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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场所)

七、退运夹杂物超标废纸
案例描述:
某公司向海关申报一批进口废纸,货重929.89吨。南京海关在对货物进行现场查验时,发现货物内夹杂较多废塑料等,经进一步分拣,发现该批废纸一般夹杂物含量达总货重的1.58%,不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纸或纸板》(GB16487.4-2017)中“其他夹杂物的总重量不应超过进口废纸重量0.5%”的规定。据此,南京海关判定该批货物环保项目不合格,并对货物实施退运处理。

深度剖析:
2020年是固体废物进口收官之年,南京海关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严把口岸检验关,严格执行相关环控标准要求,重点关注放射性、夹杂物等环保项目,有效防范进口固体废物及其夹杂物带来的环境污染风险,切实保护国内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障国民经济绿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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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获现场)

八、进口锰矿放射性超标
案例描述:
某公司向南京海关申报一批进口锰矿石,货重87.4吨。货物抵港后,南京海关进行了现场查验,发现γ射线剂量当量率超过规定要求。南京海关对货物进行取样做进一步核素分析,实验室检测报告显示该批货物中天然放射性核素226Ra和238U活度浓度分别为4160Bq/kg和4430Bq/kg,不符合《可免于辐射防护监管的物料中放射性核素活跃浓度》(GB27742-2011)规定的限量要求。据此,南京海关依法对货物实施退运处理。

深度剖析:
镭、铀、钍等天然放射性元素普遍存在于自然界的矿石之中,如果在局部富集,往往导致矿产品放射性超标,不仅污染环境,而且对人体危害极大,一旦进入国内市场将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害。南京海关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针对性加强进口矿产品现场放射性检测,有效避免放射性超标矿产品对我国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安全造成危害,切实维护国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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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验放射性进口矿产品)

九、进口危险化学品包装变形渗漏
案例描述:
南京海关对一批进口的粘合剂(3类易燃危险品,《危险化学品目录》内产品)实施开箱查验时,发现集装箱内有大量粘合剂泄漏。海关检验人员立即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并监督收货人用吸附材料对集装箱内渗漏的粘合剂进行清理,将吸附材料、渗漏的钢罐作为危险废物送有资质的专业处理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经调查发现该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部分包装钢桶在集装箱内滑动、翻转、碰撞,造成了变形与泄漏。

深度剖析:
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的性能以及适用性对保障危险化学品安全运输至关重要。危险化学品包装的使用不当、包装性能不符合要求极易导致危险化学品的泄漏甚至引发安全事故。2020年南京海关共检出不合格进出口危险化学品227批,维护了进出口国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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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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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渗漏的钢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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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附材料及钢罐)           

十、4GV纸箱(一种特殊形式的纸箱)包装出口危险化学品未申请使用鉴定
案例描述:
南京海关在对某企业申报的空运出口硫酸羟胺(8类,2865,II类包装)现场检验时,发现该批货物使用4GV纸箱包装,企业未申请包装使用鉴定。按照商检法要求,4GV纸箱包装危险化学品并不在豁免范围,按规定需进行危险化学品检验和包装使用鉴定。海关检验人员出具《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禁止该批货物出境。

深度剖析:
进出口危化品及其包装检验工作是《危化品安全管理条例》赋予海关的重要职责,根据《商检法》要求,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豁免的除外)。海关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照相关国际规章、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实施检验。2020年南京海关共检出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不合格404批,各隶属海关积极开展出口危包统检行动,发现不合格6批次,进一步提升辖区内危包装生产企业和使用企业的质量安全意识,确保出口危包质量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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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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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箱内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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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箱外观)                              

十一、连续检出进口锌精矿严重短重
案例描述:
南京海关根据收货人申请对两批进口的集装箱装运锌精矿进行衡器鉴重时发现,两批货物连续出现较为严重的短重情况。一批锌精矿申报重量为976.398吨,实际到岸重量短少了113.289吨,短重率达116.0‰;另一批申报重量为1209.349吨,实际到岸重量短少了156.285吨,短重率达129.2‰;累计涉及短重索赔金额14.2万美元。在发现货物短重后,南京海关均在第一时间将短重情况通告国内收货人,并迅速出具重量检验证书,帮助收货企业开展短重索赔。

深度剖析:
该国外港口近年来启运至南京口岸的货物短重频率较高。该两批货物短重数量和索赔金额较大,其短重率均超过100‰,远远超出3‰的合理计量误差范围。2020年南京海关共实施重量鉴定8333批、2.4亿吨,检出进口商品短重50.1万吨,涉及短重索赔金额9789万美元,均在第一时间为企业出具重量证书帮助企业开展短重索赔,有力地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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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器鉴重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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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场查验)                              

十二、检验鉴定机构抄袭数据出具虚假报告被行政处罚
案例描述:
南京海关接到甲公司举报,称乙公司对某轮上的二甘醇重量鉴定时,抄袭甲公司数据,出具虚假《船舱检测报告》。经调查发现,乙公司受丙公司委托对进口1000吨二甘醇实施检验鉴定,业务员错过了前尺检验,第二日才登轮,而甲公司接受丁公司委托对同一船上另外1000吨二甘醇实施检验。港务管理部门向海关提供的《登轮人员信息表》以及甲公司作业人员证实,乙公司人员前一日确实未到现场。经校对,乙公司出具的《岸罐测量报告》也不属实。乙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涉嫌出证不实,扰乱检验鉴定秩序行为。海关依法没收乙公司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5000元。

深度剖析:
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在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中发挥的作用日益增大,但违规行为也时有发生。某些检验机构不经现场检验,共享、抄袭检验数据,编造检验原始记录,出具完全不具备客观独立性的检验报告,对检验鉴定行业的健康发展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南京海关加大对检验鉴定机构的监管力度,维护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市场秩序,保护进出口贸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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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
来源:南京海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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