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海关在什么情况下会发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价格磋商通知书》? 海关经审核,不接受申报价格拟使用除成交价格法以外的估价方法估价的情况下,会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价格磋商通知书》。
海关价格磋商通知书:
Q2、企业如何接收《海关价格磋商通知书》等审价文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9号),海关总署在全国海关推广审价作业单证无纸化。企业可通过中国电子口岸网站——中国电子口岸执法系统——海关事务联系系统,接收和反馈海关价格质疑通知书、价格磋商通知书、价格磋商记录表等审价文书及随附单证资料电子数据,并可接收和查看估价告知书。
Q3、企业收到《海关价格磋商通知书》应该怎么办? 企业应自收到《海关价格磋商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海关进行磋商,磋商内容将成为海关的估价依据。
海关提醒: 企业未在通知规定的时限内与海关进行磋商的,视为其放弃价格磋商的权利,海关可以直接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第213号令,以下简称《审价办法》)规定的方法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Q4、海关与企业进行价格磋商,双方无法达成共识,海关会如何处理? 价格磋商是一种行政行为,它不同于传统行政主体单方决定的行政行为模式,是海关和企业的双方行为。价格磋商的目的是海关在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双方的信息得到交流,以便确定海关估价的适当依据,有利于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价格磋商不是海关与企业之间的讨价还价,目的也不在于达成一个双方都可以接受的价格,而是交换彼此掌握的价格信息,以期结合各种估价方法,确定被估货物完税价格。如果企业无法提供符合估价条件的数据,海关将依法进行估价,这也是价格磋商结果的一种具体体现形式。
海关提醒: 考虑到一方面企业有可能获得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信息,而进口地海关却不掌握此类信息;另一方面,海关可能掌握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信息,而进口商却不易获得此类信息,因此关企之间充分的信息交流,可较好地解决信息不对称所引起的争议。
Q5、价格磋商是海关估价的法定程序吗? 海关在使用成交价格以外的估价方法确定完税价格时,均应与企业开展价格磋商。 价格磋商中,海关与企业主要就以下内容进行交流: 1.双方各自掌握的与被估货物有关的各种价格资料、产品信息和市场情况;2.双方各自掌握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各种价格资料、产品信息和市场情况;3.双方各自掌握的与被估货物、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有关的所有交易背景资料,包括成交数量、商业水平、运输方式和运输距离等;4.其他与被估货物价格相关的内容。
海关提醒: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审价办法》规定的,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且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方法审查确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一)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二)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三)倒扣价格估价方法;(四)计算价格估价方法;(五)合理方法。
小贴士: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后,可以提出申请,颠倒“倒扣价格估价方法”和“计算价格估价方法”的适用次序。
海关提醒: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且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价格审查确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一)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出口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二)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出口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三)根据境内生产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本、利润和一般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境内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计算所得的价格;(四)按照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Q6、价格磋商可能会有几种结果? 海关履行价格磋商程序后,会得出以下几种结论: 1.企业提供的价格信息真实、可信,并符合相关估价方法使用要求的,可以在企业提供的信息的基础上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2.有理由认为企业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可信或不能满足相关估价方法使用要求的,按照海关掌握的价格资料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 3.企业放弃价格磋商权利的,根据海关掌握的资料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小贴士:海关与企业进行价格磋商,应当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价格磋商记录表》。其作用是以书面的形式交换海关与纳税义务人彼此掌握的信息,以切实保障进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
海关价格磋商记录表:
来源:海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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