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汉海关关于《减免税管理办法》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
《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总署令第245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配套的H2018减免税管理应用系统(以下简称“新版系统”)功能将分步上线,现就相关规定及操作流程通知如下:
一、《办法》相关规定解读
(一)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委托办理业务。委托办理减免税相关手续的,应向主管海关提交委托证明文件。
(二)进口货物采用“两步申报”通关模式的,《办法》第四条规定“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的“申报”指概要申报。进口货物需要以减免税事项办理税款担保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在完整申报前向主管海关提出准予担保申请。
(三)主管海关确认准予担保可延期的,将主动延长期限,同时通知申报地海关进行相应处置,并告知减免税申请人。减免税申请人无需另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准予担保延期手续。
(四)根据《办法》第九条规定办理凭税款担保先予放行手续的进口货物,减免税申请人应按照减免税货物后续管理规定进行保管和使用。
(五)根据《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减免税申请人应在每年6月30日(含)前向主管海关递交《减免税货物使用情况报告书》。对于超期未提交的,海关不予受理减免税相关业务申请,并将按照有关规定列入信用信息异常名录。
(六)根据《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于减免税货物在异地监管期间,其监管年限届满的,减免税货物自动解除监管,在异地使用结束后,减免税申请人无需另向转入地海关申请办结异地监管手续。
(七)根据《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减免税货物办理结转时,转入和转出的减免税申请人无需另向各自的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形式出口和进口报关手续。
二、减免税申报操作流程
(一)减免税申请人可通过“单一窗口”自行打印《征免税确认通知书》。需要纸质《征免税确认通知书》的,可将通过“单一窗口”打印的《征免税确认通知书》交主管海关盖章确认。
(二)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审核确认、延期、修改及核销改为通过新版系统进行操作。对于通过新版系统出具的《准予担保通知书》,减免税申请人填报报关单时,应在随附单证栏选择“@准予担保通知书”,并填写《准予担保通知书》编号,征减免税方式填报保证金(代码:6)或保函(代码:7)。
三、过渡期管理措施
(一)对于3月1日前已通过H2010系统出具的《准予担保证明》,减免税申请人报关时无需填写《准予担保证明》编号。
(二)减免税申请人3月1日前已通过单一窗口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和《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申请表》,在3月1日前未完成审核确认的,主管海关将退单重新申报。
(三)对于在3月1日前已经出具的《征免税证明》和《准予担保通知书》,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办理变更或延期的,向主管海关申请统一重新出具,原《征免税证明》和《准予担保通知书》作废。
在政策规定及操作流程方面如遇问题,减免税申请人可与主管海关综合业务科联系,也可直接向武汉海关关税处反映。
武汉海关关税处联系人:王玲 027-82768377;葛晓敏 027-82768123。
特此通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