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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1〕7号
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为贯彻《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全岛封关运作前,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设备,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以及本通知所附《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负面清单》所列设备外,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关务小二注】:可理解为海南自贸港企业进口自用生产设备享受零关税的前提条件有如下:
- 企业在海南自贸港注册登记。
- 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简言之,法人需要“具备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所进口设备不属于不予免税,不属于禁止进口范围(例如不宜进口的旧机电、固废产品等)。
- 负面清单(见附件)中的产品不享受零关税。
二、本通知所称生产设备,是指基础设施建设、加工制造、研发设计、检测维修、物流仓储、医疗服务、文体旅游等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设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八十四、八十五和九十章中除家用电器及设备零件、部件、附件、元器件外的其他商品。
三、符合第一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名单以及从事附件涵盖行业的企业名单,由海南省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会同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确定,动态调整,并函告海口海关。【关务小二注】:享受生产自用设备进口零关税的企业名单,由海南相关部门动态确定并调整。
四、《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负面清单》详见附件。清单内容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需要和监管条件进行动态调整。【关务小二注】:负面清单(见附件)由国家相关部门动态调整。
五、《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以及《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暂不适用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企业,进口上述三个目录内的设备,可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关务小二注】:这句前后看似矛盾,实际不冲突。三个目录不适用零关税政策,但符合本条通知规定的企业,进口三个目录内的设备可免征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注意其中的关税是免征关税(通过进口报关单上征免性质决定),不是说产品本身直接零关税,虽然结果都是没有交关税,但措辞场景和意义不同。
六、为便于执行,财政部、海关总署将会同有关部门另行明确第二条中家用电器及设备零件、部件、附件、元器件商品范围。【关务小二注】:本通知第二条内容:“......生产设备,是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八十四、八十五和九十章中除家用电器及设备零件、部件、附件、元器件外的其他商品”。意思是说,需另外明确哪些是家用电器及设备零部件、元器件商品(明确后就能知道哪些家电商品及设备零件不享受本通知的零关税政策,除外的则享受零关税)。
七、“零关税”生产设备限海南自由贸易港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企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自用,并接受海关监管。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转让前应征得海关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其中,转让给不符合政策规定条件主体的,还应按规定补缴进口相关税款。转让“零关税”生产设备,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关务小二注】:类似于耳熟能详的减免税管理。需要在海南自贸港内自用,企业不得随意转让或销售,需征得海关同意后办理。
八、企业进口“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自愿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可在报关时提出申请。
九、海南省相关部门应通过信息化等手段加强监管、防控风险、及时查处违规行为,确保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平稳运行,并加强省内相关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共享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零关税”生产设备的监管等信息。
十、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负面清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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