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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署公告] 海关总署2021年第19号公告防止芬兰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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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 16:02: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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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19号(关于防止芬兰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H5N8禽流感

H5N8禽流感

近日,芬兰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通报本国家禽发生H5N8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芬兰输入禽类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禽类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芬兰的禽类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在进境运输工具(如船舶、航空器、国际列车等)上,如发现来自芬兰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自用禽肉除外,但不得带离运输工具),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运输工具上如发现禽流感疫情,严格依法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区域监督实施防疫消毒处理。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芬兰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1年2月26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芬兰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芬兰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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