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9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在粤港澳大湾区部分地方推广实行国际航运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推动更高水平对外开放。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印发的《 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实行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48号)第二条规定,自2020年10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从启运地口岸(以下称启运港)启运报关出口,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承运,从水路转关直航,自广州南沙保税港区、深圳前海保税港区(以下称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启运港退税政策概念 一般情况下,出口企业需将货物运到出口港口并办理结关手续后才能向税务部门申请退税。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后,货物从运出启运港时即视同出口,并可向税务部门办理退税手续。
适用范围 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 1、运输企业为在海关的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或认证企业,并且纳税信用级别为B级及以上的航运企业。 2、运输工具为配备导航定位、全程视频监控设备并且符合海关对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工具要求的船舶。
出口企业: 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或二类,并且在海关的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或认证企业。
启运港: 黄埔关区内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启运港有:旧港、乌冲港、集司港、东江口港、新沙港、虎门港。
业务操作流程: 1、报关单申报。企业在“单一窗口”整合申报功能模块进行报关单录入,在“业务事项中”选择“水运中转”。报关单船名填写驳船中文名、航次为驳船航次、提单号为大船提单号。
2、转关单申报。企业在“单一窗口”进行转关单录入,转关方式需为“联运中转”。表头运输工具名称需与报关单船名一致。
3、报关单放行。海关放行后,满足条件的单会产生预结关底帐发送至税务部门。企业根据税务部门要求办理退税。 4、退税状态查询。企业通过“出口退税联网稽查系统”的“报关单查询下载”模块进行退税状态查询,报关单类型选择“启运港退税报关单”。
温馨提示: 1、境内发货人和生产销售单位需为B类及以上企业。 2、目前已在海关系统内备案的运输工具为:广州港船务有限公司穗港902、穗港903、粤港6号、粤港9号、穗港4001。 3、海关会不定期发布已备案的运输工具,企业也可向船公司咨询备案情况。 来源:黄埔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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