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书面的解释是:“国家海关总署及下属的各级海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从根本上讲,海关实施行政处罚不仅在于使违法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更在于依法实施有效的行政管理职能,降低违法案件发生的概率,维护进出口秩序、国门安全和国家声誉。本文将对海关检验检疫工作中几种常见的违法行为进行介绍与分析,以期引起广大进出口企业、从业人员的更大重视。
一、“法检目录”内商品不如实申报案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12日,义乌某公司委托代理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牙刷、蜡锅、袜子等货物,但宁波海关在实施现场查验时未发现袜子等申报货物,反而发现另有多项未申报的货物,其中口红、眉笔、睫毛膏等化妆品均属于法检商品,出口须经过检验。该公司对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不予报检的行为涉嫌逃避出口商品检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宁波海关对该公司实施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件分析 在进出口环节,行政相对人对于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负有如实报检的法律义务。调查发现,该类案件的起因主要有以下三类:
1、部分企业法律知识匮乏该类案件主要违法主体大多属于中小微企业,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对海关检验检疫法律法规掌握不全面、理解不到位,以致出现违法事实时还不知自己已经违法。
2、个别企业法治意识淡薄目前海关监管模式实施的是抽批检验检疫,个别不诚信企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无视法律制度的权威,主观存在侥幸心理,故意不申报,企图蒙混过关,凸显了其法律意识的淡漠和诚信意识的缺乏。
3、对相关政策规定了解不够少数企业由于不了解相关政策和服务措施等原因,存在怕检验检疫流程时间长而影响通关的思想顾虑,采取了不如实申报等方式,造成了违法。
海关提醒 对于通过伪瞒报、夹藏、夹带等方式逃避法定检验,或出口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的违法、失信企业,海关不仅给予行政处罚,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出口企业应当主动学习相关的海关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加强内部管理,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将海关法律法规作为规范自身的行为准则。否则,既影响正常生产经营,又要遭受法律制裁。
二、进境流向货物逃检案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23日,宁波某公司委托代理公司向上海浦东机场海关报关进口一批碳钢管,申报目的地为宁波市鄞州区。该批货物属于进境流向货物,但该公司未及时联系鄞州海关实施目的地检验。货物口岸通关后被运至该公司厂区,在未落实法定检验的情况下即被拆箱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相关规定,鄞州海关依法对该公司予以罚款处罚。
案件分析 何为进境流向货物的目的地检验?进境流向货物必然涉及两个海关辖区,即入境口岸海关和目的地海关,法律法规已经清晰地界定了两者的职责,除大宗散装商品、易腐烂变质商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及已发生残损、短缺的商品在卸货口岸检验外,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应当在收货人报检时申报的目的地检验。在实践中,造成进境流向货物逃检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对相关法律条文理解不到位曲解了法律法规中“经检验”的涵义,误以为在口岸海关进行报关即实施了检验检疫,不知晓货物运抵目的地后还须申请检验。 2、企业诚信守法意识有待提高对进口法检商品须经检验检疫合格方可使用的规定没有足够重视,对自身行为可能带来的危害考虑不周,一定程度上仍存侥幸心理,受经济利益驱动实施违法行为。 3、有的代理报关企业未尽责未将进境流向货物须在口岸通关进境后20日内向目的地海关申请法定检验的要求告知收货人,致使收货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造成逃检。
海关提醒 列入法检目录的进口商品必须接受检验,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如果将必须经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依法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旦擅自使用的进口商品经检验不合格,将直接导致企业经济损失,不利于开展后续的对外索赔,甚至会导致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后果。相关企业要从这类案件中吸取教训,切勿以生产急需等为由擅自使用。
三、入境货物木质包装擅自运递案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5日,重庆某公司委托代理公司向宁波海关申报进口一批高密度聚乙烯HDPE货物,并申报该批货物木质包装情况为天然木托396件。海关查验人员对该批货物实施木质包装现场查验,发现该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部分货物连同木质包装运离港区,并无法再提回查验。宁波海关依法对该公司实施了行政处罚。
案件分析 进境木质包装作为境外有害生物传入我国的主要载体之一,携带各种有害生物,危害国家农林生态安全,历来是口岸检疫防控的重点。近年来发现的违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出现原因:
1、贸易双方缺乏检疫常识,对木质包装的申报不重视
2、贸易相关方缺乏沟通和跟踪,特别是对国际物流仓储、装运环节中加固、支撑用木质包装相关信息沟通不畅
3、报关工作存在失误,少数报关人员存在漏报或错报行为
对于未按照规定向海关报检、报检与实际情况不符、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木质包装货物卸离运输工具或者运递的,海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于未经海关许可,擅自拆除、遗弃木质包装的,未按海关要求对木质包装采取除害或者销毁处理的,伪造、变造、盗用IPPC专用标识的,由海关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海关提醒 进口企业应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和防控能力,在签订贸易合同时,应明确提出木质包装检验检疫及除害处理的要求,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条款。另外,还应及时了解木质包装的相关规定,如不清楚相关规定应及时向海关咨询,入境货物在使用木质包装时要注意核对,避免无意违法,给自身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四、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前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动用进口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12日,浙江某公司委托代理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1批碧根果,并于2019年8月20日申报出区。在这批货物未完成检验检疫流程且未获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情况下,该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将这批进口坚果擅自提离海关监管场所,并存放于杭州某仓库。该公司的行为构成违法,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对该公司予以处罚。
案件分析 食品进口商在进口食品环节负有依法报检、中文标签合规审查等法律义务,未依法履行上述义务的,可能构成违法,会受到海关的惩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进口食品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前,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上述违法行为的出现,主要是企业对相关的进出口法律法规和检验检疫程序规定不了解,片面地认为检验检疫只是对产品开箱验货,对进口食品须经检验检疫合格并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销售、使用的规定没有引起足够重视。
海关提醒 食品进口商应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及时了解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的相关政策和规定,自觉守法,积极配合海关完成检验检疫工作流程,切勿以生产经营急需等为由擅自销售、使用,避免因违法造成不必要的处罚损失。
五、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案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7日,某货轮从宁波入境,在向海关申报船员健康状况时,申报情况为“无异常”,隐瞒了其中1名船员存在发热、鼻塞和流涕症状以及服用过感冒药的真实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宁波海关对该货轮未如实申报《航海健康申报单》的违法行为,依法做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分析 当前,境外新冠肺炎疫情扩散形势严峻,外防输入仍然是疫情防控工作的重中之重。但在海关依法严厉打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行为的形势下,仍有部分司机、船员等,以隐瞒个人旅居史、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不接受体温检测等方式逃避国境卫生检疫。
海关提醒 如实申报健康状况是出入境交通工具及相关从业人员、出入境旅客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如有隐瞒或者虚假申报等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的违法行为,海关不仅给予行政处罚,符合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刑事立案标准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海关还会采取一系列惩戒措施,违法者将“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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