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段准入”监管作业改革 “两段准入”监管作业改革是海关全面深化业务改革2020的重要任务之一,是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贸易便利化的重要举措。 作为进出口贸易活动的参与者,不论是海关、还是进出口企业,都应该主动学习并积极运用这一改革措施。 那么,什么是“两段准入”呢?
“两段准入”是什么 “两段准入”是指以进口货物准予提离进境地口岸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含场地)为界,分段实施“是否允许货物入境”和“是否允许货物进入国内市场销售或使用”两类监管作业(分别简称“第一段监管”“第二段监管”)的海关监管方式。包括海关转场检查、附条件提离、合并检查等情形。
海关在进境地口岸海关、目的地海关分两段对进口货物实施准入监管,完成相应监管作业后,企业凭海关通知准予将货物提离口岸进入中国关境、对货物实施销售或使用等处置,分为准予进入关境和准予进入中国市场。
准予进入中国关境(即第一段监管):是指进口货物完成必要的口岸检查,凭海关通知准予提离进境地口岸海关监管区。符合条件的进口货物包括以下4类: 1.无海关检查要求的; 2.仅有海关口岸检查要求且已完成口岸检查的。其中,进境地口岸海关监管区内不具备检查条件的,收货人可向海关申请在监管区外具备检查条件的特定场所或场地实施转场检查; 3.仅有海关目的地检查要求的; 4.既有海关口岸检查又有目的地检查要求,已完成口岸检查,或经进口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在进境地口岸合并实施且已完成相关检查的。
准予进入中国市场(即第二段监管):是指进口货物准予从口岸提离后,由企业自行运输和存放,凭海关放行通知准予销售或使用。符合条件的进口货物包括以下3种情形: 1.有海关目的地检查要求的,海关已完成检查; 2.属于监管证件管理的,海关已核销相关监管证件; 3.需进行合格评定的,海关已完成合格评定程序。
以从郑州机场入境的一批新鲜柚子为例。 11月3日,郑州海关开始正式启动“两段准入”信息化监管试点,在当天申报的货物中有批来自泰国的鲜柚子。 进口企业在申报时勾选“附条件提离申请”,后被系统命中需取样送检。企业在海关取样后,将货物附条件提离至存储地。11月5日,接收到技术中心反馈的未检出异常的信息回执后,郑州机场海关打印《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单》,该批柚子可流入国内市场销售。 不论是对海关,还是对企业,“两段准入”监管作业改革都是工作中的一道加减法。
对于海关: 聚焦重大安全准入风险,口岸更加安全 + 关检业务深度融合,流程更加顺畅 + 分段准入监管,口岸通关时间再压缩 - 口岸与属地监管资源进一步合理优化,口岸“减负” -
对于企业: 不必在口岸实施所有安全检查,货物通关更加便利 + 减少货物在口岸积压,降低滞港产生的仓储和时间成本 -
“两段准入”监管作业改革的“加减法”,加的是便捷和安全,减的是时间和成本。
“两段准入”相关提示: (一)虽然海关允许企业将完成第一段监管的货物从口岸提离,且由企业自行运输和存放,但此时货物尚未完成全部通关手续,仍需接受海关监管,企业不能随意处置。 (二)已被海关布控要求在口岸海关实施以检验或检疫目的取样送检的货物,在完成口岸检查并检查结果为正常的情况下,符合条件的可以实施附条件提离。即,对于符合条件的货物,企业向海关承诺在海关实验室结果确定前不销售或使用商品,可在海关取样后将货物提离口岸。 (三)同一批货物既有海关口岸检查又有目的地检查要求的,企业可申请在进境地口岸合并实施检查。 (四)“目的地海关”是指企业申报进口货物的境内销售或使用地主管海关。如该批进口货物的境内销售或使用所在地的主管海关为进境地口岸海关,则该海关可作为“目的地海关”申报,实施目的地检查。
“两段准入”改革既是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有力举措,也是海关制度创新和治理能力建设的积极尝试。 海关将继续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不断结合企业需求,推陈出新“打出”更多政策“组合拳”,全力以赴稳住外贸基本盘。
来源:郑州海关、太原海关、12360海关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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