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定义如下: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但不构成走私行为的,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在进出口活动中,常常面临的是这一类型的法律风险。这些风险可以通过适当的学习、研究进而预防、降低其风险,因此极具探讨价值。
| | | | | | | | | | | | | | | | | | | ⑤违反海关规定,使海关不能或中断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
| | 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所涉货物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口需要提交许可证件,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另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漏缴税款的,可以另处漏缴税款1倍以下罚款
| | | | | 未按照规定期限将过境、转运、通运货物运输出境,擅自留在境内
| 未按照规定期限将暂时进出口货物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擅自留在境内或者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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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出口禁止进出口货物、限制进出口货物
禁止进出口商品是指商务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包括国家规定停止进出口的商品等。禁止进口商品监管证件代码为"9",禁止进口旧机电产品监管证件代码为"6";禁止出口商品监管证件代码为“8”。
进出口限制进出口商品需要提交相关监管证件,比如进口许可证是指商务部及其授权发证机构依法对实行数量限制或其他限制的进口货物颁发准予进口的许可证件。进口1,1-二氟-1氯乙烷,HS:29037910.15就需要进口许可证。
《中国海关报关实用手册》一书中,我们根据商品税号就可以查询得出该商品是否是禁止进出口商品,是否需要监管证件。在不考虑故意逃避监管的情况下,我们降低进出口禁止进出口商品和限制进出口商品面临的法律风险的关键就在于我们能否将商品归入正确的税号之中。
应当申报项目未申报或申报不实主要包括: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等申报项目。
案例一:广东某公司曾向海关申报出口糖果(软糖)、口香糖、糖果(硬糖)共计24634千克,总价73902美元,申报运抵国为菲律宾,指运港为马尼拉。后查,其实际运抵国为巴基斯坦,指运港卡拉奇,运抵地和最终目的地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被罚款人民币0.1万元。
解读:根据报关单填制规范:运抵国(地区)填报出口货物离开我国关境直接运抵或者在运输中转国(地区)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最后运抵的国家(地区);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进出口货物,如在中转国(地区)发生商业性交易,则以中转国(地区)作为启运/运抵国(地区)。
该案中,若货物运输路线为:广东——巴基斯坦或者广东——菲律宾(不发生贸易)——巴基斯坦,则最终目的地应为巴基斯坦;若在菲律宾发生贸易,即货物卖给菲律宾B公司,B公司再将货物卖给巴基斯坦某公司并运输,尽管路线依旧是广东——菲律宾——巴基斯坦,但最终目的地应为菲律宾。
我们在出口货物时,对于客户所属地,货物最终运抵地应该做到心中有数,这样在填制报关单时就可以避免此类风险的发生。
案例二:某企业2018年曾向海关申报出口商品石油钻采配件之适配器法兰,申报税号84314310.00(出口退税率15%)后主动披露商品税号申报错误,应归入73079100.00(出口退税率9%)上述法兰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50546.22元人民币,涉及可能影响多退税款9032.77元。构成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鉴于企业自查发现申报不实情况并向海关主动报明,具有减轻处罚情节,决定减轻科处当事人罚款1000元。
解读:本例属于税号申报错误影响出口退税导致海关处罚。在进出口申报中商品税号的准确申报实为重要。进口关税税率、出口退税率以及监管条件均根据税号的不同而不同,当进出口商品税号无法做到准确申报时,进出口活动面临的法律风险就会较高。
进出口活动中我们除了熟练掌握进出口商品归类知识以降低归类错误带来的法律风险外,还可以充分借助政策工具,以降低法律风险。
根据海关总署令第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货物实际进出口前对外贸易经营者可向海关申请做归类预裁定。海关作出的行政裁定自公布之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统一适用。进口或者出口相同情形的货物,应当适用相同的行政裁定。对于一些疑难的商品归类我们可以充分利用这一政策工具来降低归类错误带来的法律风险。
同时,该案中我们可以看到,该企业申报法兰货值共计人民币150546.22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五款之规定: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该企业最低应被处罚1.5万元,因其自查发现申报不实情况并向海关主动报明,故决定减轻科处当事人罚款1000元。在实际进出口活动中,若不慎申报错误,虽未被海关发现但我们知晓后亦当及时向海关披露,这样面临的处罚相对较轻。
“监管方式”,它不仅仅涉及到海关的监管,还涉及到贸易统计、出口退税、收汇付汇等多个政府部门职能的行使,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必须按照真实的贸易情况,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选择正确的“监管方式”。
以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下出口的设备、材料等商品为例,监管方式为“对外承包出口”,代码为3422;出口自用的生活物资,监管方式为“其它”,代码为9900。
价格申报错误指成交价格、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等申报错误,其中以成交价格为核心。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价格申报不实,将直接影响税款的征收,将会面临相关法律风险。
对于商品价格、原产地、品名、规格、数量等申报项目,宜根据合同真实成交价格、货物原产地证书、货物的真实情况进行申报,保证单货相符,降低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实施的保护。在实际货物进出口活动中我们较常面临的是知识产权中的商标专用权的法律风险。
案例三:D企业以对外承包工程的形式建设菲律宾一个燃煤电站项目,在国内采购厦门ABB高压开关有限公司生产的550kV GIS设备,数量5台,向海关申报出口。
海关查验关员见设备上带有ABB商标,而ABB商标在海关做过保护备案登记。为确定出口设备是否侵犯了ABB商标专用权,查验关员查询《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系统》,发现D企业作为出口企业并不是海关备案登记的“ABB”商标的合法使用人。遂以涉嫌侵犯“ABB”商标专用权为由将出口设备扣留,并要求D企业提供具有合法使用ABB商标权利的证明。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五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
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
(一)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
(二)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
(三)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
(四)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
依据该条款我们可知企业进出口在海关登记备案的知识产权的有关商品时,应当提供供货清单、进货合同等相关证明资料,证明自己合法取得商品,并未侵犯商标权。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在提供上述资料的同时还应当联系卖方通过海关总署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开放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系统》,按照规定的申请审核程序及时将本企业列入商标合法使用人名单之中。以降低进出口活动中面临的侵犯知识产权风险。
四、违反海关规定,使海关不能或中断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
案例四:某企业以暂时进出货物贸易方式向某海关申报进口阿迪雅自行式房车3辆,总价CIF152019欧元,进口日期2015年8月2日,复运出境期限为2016年2月2日。后该企业于2016年4月8日向海关申报暂时进出货物延期。
后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十八条一款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二十七条一款四项对该企业科处罚款。
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第十条:暂时进出境货物应当在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持证人、收发货人应当向主管地海关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延长期届满应当复运出境、复运进境或者办理进出口手续。
该企业在暂进货物到期之前未及时申请延长暂时进境期限,而在超出复运出境期限之后再向海关申请延期,导致违规被处罚。
暂时进出境货物、过境、转运货物均有一定的期限限制,进出口活动中应该把握好相关期限,在要求期限内及时做好出境或者延期等操作,避免超出期限导致相关的法律风险。
作者:孙晓飞
文章来源:中国海关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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