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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税收政策解读
因新冠肺炎疫情原因退运的出口货物是否需要征税?疫情期间成为广大出口企业高度关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只有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退运的出口货物不征收进口关税。
2020年11月2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税收规定的公告》(2020年第41号,简称41号公告),规定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出口关税的,退还出口关税。
一、适用政策需满足哪些条件?
1.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申报出口;
2.出口货物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退运;
3.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
满足上述条件的货物,已办理出口退税的,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免)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二、公告发布后不征税政策如何办理?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符合规定的退运货物申报进口时,企业可向海关办理不征税手续。企业按照“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退运的出口货物”退运进口的有关通关申报要求办理,需要材料如下:
(1)企业出具的退运原因书面说明(盖有企业公章),证明其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退运;
(2)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具体格式按照税务机关现有的规定);
(3)其他证明材料。
三、公告发布前退运货物已征进口税款如何退税?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41号公告发布之日(11月2日),符合规定的退运货物已征收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企业可办理退还。
(一)未抵扣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可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需要材料如下:
(1)企业出具的退运原因书面说明(盖有企业公章),证明其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退运;
(2)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货物退运已征增值税、消费税未抵扣证明》(具体格式详见公告附表);
(3)退税申请等其他材料。
(二)已抵扣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仅可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需要材料如下:
(1)企业出具的退运原因书面说明(盖有企业公章),证明其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退运;
(2)退税申请等其他材料。
四、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如何退税?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0号-13)第六十条有关要求办理退税。
注:企业对其提供的的上述材料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提供虚假材料等违法行为,将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其他相关事宜可参考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退运货物进口通关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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