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装运前要求
(一)生产要求。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农业部(以下简称坦方)应建立有害生物综合防治措施,降低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生程度,根据坦桑尼亚有关植物检疫法律和条例监督大豆相关业界实施。
(二)注册登记要求。
输华大豆的出口、仓储企业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中方)注册登记,确保大豆出口、仓储满足中国检验检疫的相关要求。坦方应提前向中方提交出口和仓储企业名单。
(三)加工储运要求。
坦方应监督大豆业界在大豆收获、加工、储存、运输过程中,采取过筛清杂、防虫等措施。
(四)产品要求。
输华大豆应符合中国进境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不带活虫、土壤、枝叶等植株残体,不得故意添加或混杂其他谷物及外来杂质。
输华大豆应采用集装箱密闭运输。
(五)出口前检疫和证书要求。
出口前,坦方相关部门应对输华大豆实施检疫,对符合议定书要求的货物,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栏注明:“该批货物符合坦桑尼亚大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The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soybean from Tanzania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the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同时注明该批货物出口、仓储企业名称或其代码。对于发现活虫的货物,应在出口前进行熏蒸处理,其熏蒸处理指标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