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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海关总署:禁止从德国输入反刍动物及其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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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20 18:46: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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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止德国蓝舌病传入的警示通报

海关动植物检疫风险预警表

动植检警[2020]第27号  2020年10月17日
标题
海关总署动植司关于防止德国蓝舌病传入的警示通报
预警事由
10月16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公布德国莱茵兰-普法尔茨州(Rheinland-Falz)、萨尔州(Saarland)各有1家农场发生8型蓝舌病,涉及易感动物612头牛、3只山羊和2只绵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发布本警示通报。
涉及产品
反刍动物及其产品
预警措施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德国输入反刍动物及其相关产品(源于反刍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加大对来自德国的寄递物和旅客携带物检疫查验力度,一经发现反刍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进境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德国的反刍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德国的反刍动物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海关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继续严格做好检疫工作。
备注
本警示通报在作出相关政策调整前一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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