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抗癌和罕见病制药产业发展,降低患者用药成本,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和《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通知规定 ,自政策实施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简易办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对进口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减按3%征收增值税政策清单(第二批)于10月1日实施。
一、政策适用范围
本公告所称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制剂及原料药。
二、政策主要内容
一是动态调整抗癌药和罕见病药清单,将一些最新批准注册的抗癌药和罕见病药纳入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药品第二批清单,以享受相关增值税政策;二是对第一批药品清单中部分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税号进行了修正(阅读原文获取清单)。
三、企业如何申报
为方便企业申报,海关为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中药品拆分了十位海关商品编号。以阿那曲唑片为例,该药为片剂,适用于绝经后妇女的晚期乳腺癌的治疗。申报时商品编号应填写3004909093(抗癌药品制剂),即可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小编整理了抗癌药和罕见病药第一批和第二批清单药品涉及的十位商品编号(详见下表),请结合下表中药品活性成分通用名称或药品名称,按照公告中纳入清单的剂型进行申报。
(敲黑板)清单商品编号仅针对相应有效成分的单方制剂,复方制剂按照海关商品归类规则确定编号。
附件下载:
1.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第二批).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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