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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13号(关于调整公路进出境运输工具及货运舱单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切实加强公路进出境运输工具及货运舱单管理,进一步规范相关电子数据申报传输要求,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数据项、填制规范
相关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告关于公路进出境运输工具及货运舱单电子数据的数据项、填制规范(见附件1至13)的要求,向海关申报传输公路进出境运输工具和货运舱单电子数据。
二、关于货物运输批次号
货物运输批次号是公路运输工具载运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标识号。同一公路运输工具一次进出境时可对应多份总运单,并使用同一货物运输批次号;同一总运单项下的货物、物品,需多辆公路运输工具载运时,应当使用同一货物运输批次号,并同时进出境。
三、关于舱单传输单元
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人应当以总运单为单元,一次性传输原始舱单或预配舱单的主要电子数据和其他电子数据。
四、关于进境承运确报
进境承运确报增加“途经国或途经地区”“司乘人员人数”“司乘人员健康状况”“是否有预防接种”数据项。
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以进境承运确报电子数据方式一次性传输运输工具预、确报及公路车辆进境申报单电子数据。运输工具进境承运确报电子数据需删除时,应当以货物运输批次号为单元进行删除。
五、关于出境承运确报
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以出境承运确报电子数据方式一次性传输装载舱单电子数据、运输工具出境确报、公路车辆出境申报单电子数据。运输工具出境承运确报电子数据需删除时,应当以货物运输批次号为单元进行删除。
六、关于过境货物
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人应当按照有关规章规定传输过境货物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
七、关于集中申报货物
集中申报货物凭清单进出境时,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人应当按照有关规章规定传输进出境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
八、关于跨境快速通关货物
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人应当按照有关规章规定传输跨境快速通关货物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
九、关于空载运输工具
未载有货物、物品进出境的运输工具,或仅载有暂时进出境空集装箱的运输工具,海关不要求传输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只需一次性申报公路车辆进出境申报单及确报电子数据。
十、关于海关货物通关代码
RD01是指公路口岸进出境直通模式,适用于承运需在口岸海关办结海关手续,不在口岸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装卸货物(集装箱)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载运非贸货物的进出境运输工具不适用RD01)。
RD02是指公路口岸进出境直通转关模式,适用于承运需在口岸海关办理转关手续,但不在口岸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装卸货物(集装箱)的进出境运输工具。
RD03是指公路口岸进境卸货模式,适用于承运需在口岸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卸货并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境货物的运输工具。
RD04是指公路口岸进境卸货转关模式,适用于承运需在口岸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卸货并办理转关手续的进出境货物的运输工具。
RD05是指公路口岸进境掏箱模式,适用于承运需在口岸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掏箱办结海关手续,并以散装货物方式提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进境集装箱货物的运输工具。
RD06是指公路口岸进境掏箱转关模式,适用于承运需在口岸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掏箱办理转关手续,并以散装货物方式提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进境集装箱货物的运输工具。
RD07是指公路口岸进境卸箱模式,适用于承运需在口岸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卸箱办结海关手续,并继续以集装箱货物方式提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进境集装箱货物的运输工具。
RD08是指公路口岸进境卸箱转关模式,适用于承运需在口岸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卸箱办理转关手续,并继续以集装箱货物方式提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进境集装箱货物的运输工具。
RD09是指跨境快速通关模式,适用于承运跨境快速通关货物(非过境货物)的运输工具。
RD10是指进出境空车模式,适用于未承运货物、物品及集装箱的运输工具。
RD11是指暂时进出境空集装箱公路直通模式,适用于承运不在口岸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卸箱的暂时进出境空集装箱的运输工具。
RD12是指暂时进境空集装箱公路口岸卸箱模式,适用于承运需在口岸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卸箱的暂时进境空集装箱的运输工具。
RD13是指非贸方式公路口岸直通模式,适用于承运使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含备案制清单)、转关申报单以外方式申报的进出境货物、物品,需在口岸海关办结海关手续,不在口岸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装卸的进出境运输工具。
RD14是指出境散装货物公路口岸装车模式,适用于承运需在口岸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装载散装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后载运散装货物出境的运输工具。
RD15是指出境集装箱货物公路口岸装车模式,适用于承运需在口岸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装载集装箱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后载运集装箱货物出境的运输工具。
RD16是指过境货物跨境快速通关模式,适用于采取跨境快速通关方式承运过境货物的运输工具。
RD17是指整车、暂时进出境车辆通关模式,适用于按照货物办理进出口或暂时进出境通关手续,并采取自驾方式进出境的公路运输工具。
RD18是指边民互市货物公路口岸直通模式,适用于载运边民互市货物从境外进入边民互市区域或从边民互市区域驶出境外的进出境运输工具。
十一、关于海关反馈信息
海关接收到原始舱单、预配舱单等电子数据后,以总运单为单元向舱单传输人反馈接受传输、不接受传输及原因等审核结果。
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人应当按照海关反馈的不接受传输的原因进行核查、更正,并重新传输舱单数据。
海关以总运单为单元通知舱单传输人不准予卸载的,该总运单所列货物均不得卸载。
十二、关于预配舱单自动清理
海关对于超过申报时间1个月且未传输进出境确报电子数据、未实际进出境、未向海关传输运抵报告、理货报告等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也未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申报手续的预配舱单电子数据自动清理。
本公告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67号、2014年第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原始舱单数据项.xls
2.进境承运确报数据项.xls
3.预配舱单数据项.xls
4.出境承运确报(装载舱单)数据项.xls
5.理货报告数据项.xls
6.运抵报告数据项.xls
7.落装申请数据项.xls
8.落装改配申请数据项.xls
9.装箱清单数据项.xls
10.公路进出境运输工具货运舱单数据项填制规范.doc
11.进出境公路车辆备案数据项.xls
12.进出境挂车备案数据项.xls
13.公路进出境运输工具备案数据项填制规范.doc
以上附件下载地址: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3309391/index.html
海关总署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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