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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务知识:出境加工业务办理指引(账册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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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19 15:03: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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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出境加工”业务

顾名思义“出境加工”是指我国境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自有的原辅料、零部件、元器件或半成品等货物委托境外企业制造或加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并支付加工费和境外料件费等相关费用的经营活动。对保税货物复出口和运往境外检测、维修货物的监管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办理“出境加工”业务的条件

(一)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 信用等级为一般认证及以上企业;

2.企业不存在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且案件尚未审结的情形;

3.企业不存在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核报已到期出境加工账册的情形。

(二)出境加工货物应符合的条件:

1. 不涉及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境货物;

2. 不涉及国家应征出口关税货物。

办理出境加工账册需提交的单证

(一)出境加工合同;

(二)生产工艺说明;

(三)相关货物的图片或样品等;

(四)海关需要收取的其他证件和材料。

企业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向主管海关申报出境加工账册设立申请电子数据,并将上述单证扫描上传。

Tips:

1. 企业提交单证齐全有效的,主管海关应自接受企业账册设立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出境加工账册设立手续。账册核销期为1年。

2. 办理出境加工账册设立手续时,企业应如实申报进出口口岸、商品名称、商品编号、数量、规格型号、价格和原产地等;使用境外料件的,还应如实申报使用境外料件的数量、金额。账册设立内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在账册有效期内办理变更手续。

出境加工手册办理

海关总署现已正式启用出境加工电子账册,企业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出境加工账册设立等各项手续。(链接直达: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7号丨关于启用出境加工电子账册的公告

出境加工货物出(进)口申报方式

(一)出境加工货物从国内出口,企业填报出口货物报关单,备案号一栏填写账册编码,监管方式为“出料加工”(监管代码1427),征减免税方式为“全免”。其他项目据实填写。

(二)出境加工货物从国外加工完毕后复进口,企业填报进口货物报关单,备案号一栏填写账册编码,监管方式为“出料加工”(监管代码1427),商品编号栏目按实际报验状态填报,每一项复进口货物分列两个商品项填报,其中一项申报所含原出口货物价值,商品数量填写复进口货物实际数量,征减免税方式为“全免”;另一项申报境外加工费、料件费、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和保险费等,商品数量为0.1,征减免税方式为“照章征税”。其他项目据实填写。

税费计算

出境加工货物在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39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3号)有关规定,以境外加工费、料件费、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和保险费等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出境加工货物的退运

出境加工货物因品质或规格等原因需退运的,企业应按退运货物(监管代码4561)有关规定,在账册核销周期内办理;出境加工货物超过退运期限或账册核销周期再复运进境的,企业应按一般贸易管理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出境加工账册的核销

(一)出境加工账册采取企业自主核报、自动核销模式,企业应于出境加工账册核销期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海关核报出境加工账册。

(二)出境加工货物因故无法按期复运进境的,企业应及时向主管海关书面说明情况,海关据此核扣复运进境商品数量。

(三)对逾期不向海关核报的出境加工账册,海关可通过电子公告牌等方式联系企业进行催核。催核后仍不核报的,海关可直接对账册进行核销。

(四)对账册不平衡等异常情况,企业应作出说明并按具体情况办结相应海关手续后予以核销;需要删改报关单的,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0号)办理。

来源:拱北海关、12360海关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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