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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结关后报关单修撤递交抽核资料的温馨提示(Ⅱ)
为提高结关后报关单修撤抽核的效率,重申企业向海关递交相关资料必须真实有效的严肃性,特做出以下提示:
一、对结关后发现报关单出现以下情况,原则上不在抽核范围,除非海关因审核需要进行抽核:
1、错别字(逻辑明显,不涉及关键含义的变更);
2、出口合同号、境外收货人、运抵国、指运港、最终目的国、贸易国有误。
二、抽核递交的资料中应包含但不仅限于:
收发货人授权修改的委托书、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诸表、情况说明、报关单复印件、内外贸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或载货清单(非报关合同发票装箱单)。
针对不同的修撤项目,企业还应尽可能提供能够支持其修撤申请的其他证明材料,例如:银行盖章的外汇单、内贸银行流水单,增值税发票(销项和进项)、未退税证明、营业执照、相同品牌型号商品的历史进出口报关单、交易记录证明(包括订单邮件、来往函电等)、商品说明书图片等。
三、对递交的上述资料,企业应事先做以下整理:
1、所有资料均应盖收发货人公章,授权委托书中收发货人须明确声明“所递交资料均为真实有效,确认该修撤申请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之规定。”;
在银行外汇单、银行流水单、增值税发票、交易记录证明等关键资料复印件上,应标注“已核对与原件相符,保证真实完整”,并盖收发货人公章(非报关行公章);
2、所递交关键资料中,应标注以下类似解释:“该类资料说明什么情况,如何支持修撤申请”,资料中关键内容应划线或颜色标注,以便海关准确对照理解,不应出现递交外文资料、账册资料、专业资料而不做任何解释说明的情况。
3、修改授权人及报关单位应事前整理审视所递交的资料,以保证递交资料真实完整、清晰有序,能形成逻辑明显的贸易资金流、货物流的证据闭环,能有力支持修撤申请。否则,请不要递交。
四、退回、驳回修撤申请:
在上述第二、三条的基础上,海关可退回一次资料,供企业补充资料或做出合理说明,原则上不做第二次退回;
因资料不真实、或资料明显无法支持修撤申请、或一次退回补充资料后仍不符合抽核要求的、或不符合海关相关规定的,已不符合“由于报关人员操作或者书写失误造成申报内容需要修改或者撤销”的前提,该修撤申请不予受理,海关应直接驳回申请,企业不要再次递交。
蛇口海关综合业务科
2020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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