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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医用口罩出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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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31 11:05: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海关税则书籍优惠订购,包邮含发票,额外赠送关税查询系统使用积分
从天津新港出口,非医用口罩,出口到澳门,非医用口罩是企业在国内自己采购的
请问正常出口申报的话现在都需要什么文件了?
另外出口到澳门,有特殊规定吗?
多谢各位大神,从来没有报过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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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31 13:24:19 | 显示全部楼层
1:最小包装必须为“可零售包装”
2:合格证内容要全且盖章
3:小包装,以及纸箱上信息要写全“参考合格证”
4:要有检测报告。

其他也没什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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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31 14:19:46 | 显示全部楼层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公告原文
2020年4月25日,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签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公告》(2020年第12号),自2020年4月26日起实施。

01.加强非医用口罩出口质量监管
商务部确认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清单,市场监管总局提供国内市场查处的非医用口罩质量不合格产品和企业清单。

02.进一步规范医疗物资出口秩序
产品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的出口企业报关时须提交电子或书面声明,承诺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海关凭商务部提供的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生产企业清单验放。

162020-07-31T14:24:16+08:00Fri, 31 Jul 2020 14:24:16 +0800Etc/GMT-8Etc/GMT-87160.png

从时间维度解读:以4月26日为时间节点

4月26日以前签订的非医用口罩出口合同
4月26日前签订的非医用口罩出口合同按公告发布之前的方式执行,生产企业不必在医保商会公布的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清单内,但出口企业应当在报关时提交电子或书面的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

4月26日之后签订的非医用口罩出口合同
对4月26日之后签订的非医用口罩出口合同,首先企业应明确出口的产品是符合中国标准还是国外标准。如果出口方和进口方约定产品按国外标准出口,生产企业应当列入医保商会公布的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清单中。如果出口方和进口方约定产品不是按国外标准出口,且生产企业不在市场监管总局提供的国内市场查处的非医用口罩质量不合格产品和企业清单内,在企业提交共同声明的情况下,相关产品可以出口。
非医用口罩


从标准维度解析
产品或企业在市场监管总局黑名单上一律不许出口。(医疗器械产品白名单与不合格记录名单查询网址:https://www.guanwuxiaoer.com/medical.php)
产品或企业在商务部白名单上明确出口标准。

产品仅符合国外标准:
出口方和进口方约定产品按国外标准出口,填写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勾选符合国外质量标准。

产品同时符合国内标准和国外标准:
进出口双方明确按照哪个标准出口,如果按照国外标准出口,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勾选符合国外质量标准;如果按照国内标准出口,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勾选符合国内质量标准。
不在市场监督总局黑名单也不在商务部白名单上
分为“仅符合国内标准”或“同时符合国内标准和国外标准”这两种情况,只要符合国内质量标准,那么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勾选符合国内质量标准。

一表总结
582020-07-31T14:22:58+08:00Fri, 31 Jul 2020 14:22:58 +0800Etc/GMT-8Etc/GMT-87580.png
出口口罩单一窗口申报
商品类型
符合标准
是否在黑名单上
单一窗口
申报要求
提供声明
非医用
口罩
-------
在市场总局
黑名单上
不可以申报
-------
同时符合国内标准和国外标准
在商务部白名单内
在提示框“申报出口的非医用口罩是否符合国外标准”选择“是”
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
同时符合国内标准和国外标准
不在商务部白名单内
在提示框“申报出口的非医用口罩是否符合国外标准”选择“否”
仅符合国内标准
-------
在提示框“申报出口的非医用口罩是否符合国外标准”选择“否”
医疗物资
符合国外标准
在商务部白名单内
符合国外质量标准要求
出口医疗物资声明
产品符合中国医用质量标准
不在商务部白名单内
1.符合国外质量标准要求    2.取得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依据5号公告)
注意:非医用口罩中白名单为商务部确认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清单;医疗物资中白名单为商务部提供的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生产企业清单。

内容延伸:12号公告与5号公告是什么关系?
12号公告是对5号公告《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的进一步完善和优化,两个公告同步执行。即如果5类医疗物资产品按中国质量标准出口,需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如按国外质量标准出口,生产企业应为医保商会公布的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生产企业清单中的企业。

注: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5号《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访问地址: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2965284/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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