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备案(以水产品为例)
办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243号令修改)以及《关于公布实施备案管理出口食品原料品种目录的公告》。
办理条件 取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养殖许可,可向出口生产企业提供养殖水产原料; 具有一定养殖规模(土塘或者开放性海域养殖的水面总面积50亩以上,水泥池养殖的水面总面积10亩以上,场区内养殖池有规范的编号)的养殖场可申请备案; 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签订供货协议; 养殖场的基本条件和卫生要求符合《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243号令修改)要求。
办理材料 出口加工用水产养殖场备案申请书; 养殖场法人代表/承包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复印件; 养殖场平面示意图及至少五张彩色照片(包括场区全貌、养殖池、药房、饲料房、进排水设施等); 养殖塘(池)分布示意图及编号; 水质检测报告,需符合《渔业水质标准》要求; 所用饲料的品名、成份、生产许可证号及生产企业; 所使用药物(含消毒剂)品名、成分、 批准号、生产企业、停药期清单; 养殖技术员、质量监督员的资质材料; 工商营业执照; 质量体系文件清单。
办理流程 (一)养殖场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备案申请; (二)养殖场所在地主管海关受理申请后进行审核; (三)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办理步骤
1、登陆入口
2、备案登记申请 登录后,点击“企业资质”模块的“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进入平台后,点击“进出口食品安全”的“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申请”,点击“备案登记申请”,如下图: 图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出口蜂原料养殖场备案、出口畜禽类动物源性食品养殖场等模块,此处不再过多赘述。
3、录入信息 信息录入分为单据信息、基本信息和上传附件三部分。 部分字段文本框提示“按空格键检索”,表示该类字段需要在参数中进行调取,不允许用户随意录入。直接选中该文本框,按空格键,可调出下拉菜单并在其中进行选择。如果您已经知道相关参数的代码,也可直接输入相应数字、字母或汉字,迅速调出参数,使用上下箭头选择后,点击回车键确认录入。如下图:
3-1 暂存 a. 单据信息和基本信息录入完成后,先保存之后才能上传附件,否则上传按钮为灰色,如下图:
3-2 文件上传 b.在上传附件区点击“文件上传”按钮,弹出文件上传界面,如下图:
3-3 添加文件 c.在文件上传界面点击“添加文件”按钮,选择要上传的附件,如下图:
3-4 上传 d.上传完附件后,点击“上传/保存”按钮,上传附件,如下图:
3-5 申报 e.上传成功,确认相关信息填报无误后,点击“申报”按钮,申报此次申请信息,申报之后填报信息不可再更改。如下图:
3-6 申报查询、企业申请状态和海关回执查询 a.申报成功后,点击左侧菜单栏企业申请单查询,进入查询界面,录入查询要素后点击“查询”按钮,可查询到符合查询要素的申请信息。如下图:
b.在“申请状态”和“海关回执”栏查看此次申报业务办理状态和回执。如下图:
3-7 单据、基本信息录入说明tips 申请备案流水号:暂存后自动反填。 备案编号:审核通过后,自动反填。 申请状态:申请信息申报后,自动反填。 备案有效期起始日:申请信息审核通过后,自动反填。 备案有效期终止日:申请信息审核通过后,自动反填.。 申请日期:申报成功后,自动反填。 主管直属海关:按空格键检索,支持模糊查询。 申请海关(业务隶属海关):按空格键检索,支持模糊查询。 经营类别:系统默认项目。 备案状态:根据申请信息状态返填。 a.基本信息中黄色底纹的字段为必填项,申请人需按照字段要求和企业情况如实填写; b.基本信息中白色底纹的字段为非必填项,申请人可根据字段要求和企业情况选填; c.基本信息中的“法定代表人移动电话”和“法定代表人固定电话”必须二选一选填一个; d.基本信息中的“移动电话”和“固定电话”必须二选一,选填一个。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流程可参考养殖场办理。
来源:福州海关、12360海关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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