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签证产品原产地预审。
二、事项类型 其他政务服务事项。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国务院令第416号) 第十八条 出口货物发货人申请领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应当在签证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出口货物的原产地,并向签证机构提供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所需的资料。 第十九条 签证机构接受出口货物发货人的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审查确定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对不属于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口货物,应当拒绝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0号-64)。 (三)各优惠贸易协定。
四、实施机构 福中海关、惠州海关、惠州港海关、惠东海关。
五、通办范围 (一)深圳地区企业在福中海关办理签证产品原产地预审; (二)惠州地区企业在辖区海关办理签证产品原产地预审。
六、办理条件 (一)已办理原产地申请人备案的生产型企业; (二)完全原产产品,或者含有非原产成分但经过国内实质性加工改造、符合原产地标准的产品。
七、法定办结时限 无明确规定。
八、承诺办结时限 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如需进行实地核查,办理时间不受此限。
九、结果名称 原产地综合服务平台网上电子回执。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一、申请材料 (一)《产品成本明细单》电子版; (二)主要原材料或零部件的国产证明(包括增值税发票或异地调查结果单)电子版; (三)报关单等相关原产地或价格证明文件电子版。
十二、办理形式及办理地点 网上办理。
十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海关”(http://online.customs.gov.cn/)登录原产地综合服务平台,录入相关信息,提交电子申请并上传相关电子材料; (二)收取电子回执获知预审结果; (三)电子回执内容要求进行实地核查的,配合签证机构进行实地核查工作;电子回执内容要求更改或补充上传资料的,按回执要求办理并重新提交申请。
十四、对外办理时间 (一)福中海关: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9:00—12:00;13:30—17:30。 (二)惠州海关: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8:30-12:00;13:30-17:00。 (三)惠州港海关: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9:00—12:00;13:00—17:00。 (四)惠东海关: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8:30-12:00;14:00-17:30。
十五、预约办理 无。
十六、物流快递 无。
十七、咨询电话 (一)福中海关:0755—84394272。 (二)惠州海关:0752—3174822。 (三)惠州港海关:0752—5559619。 (四)惠东海关:0752—8927718。
十八、监督电话 深圳海关关税处:0755—84398349。
十九、附件
产品成本明细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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