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事项类型
其他政务服务事项
三、设定依据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的令》(署令〔2017〕236 号)
第二条 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海关应申请人的申请,对其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海关事务作出预裁定,适用本办法。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18〕14 号)
第二条 申请人应当在货物拟进出口3个月前向其注册地直属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
四、申请条件
(一)预裁定的申请人应当是进口货物收货人。
(二)申请人应当在货物拟进出口3个月前向其注册地直属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且申请人有正当理由,经直属海关批准,可以在货物拟进出口前3个月内提出预裁定申请:
1.因不可抗力或政策调整原因造成申请时间距实际进出口时间少于3个月的;
2.申请企业在海关注册时间少于3个月的。
一份《预裁定申请书》应当仅包含一类海关事务。
(三)办理价格预裁定的,申请人一次仅能就一份合同项下的完税价格相关事务申请预裁定。
五、办理流程与办理时限
(一)申请人申请预裁定的,应当通过电子口岸“海关事务联系系统”(QP系统)或“互联网+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材料为外文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符合海关要求的中文译本。 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海关在接到《预裁定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受理,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受理决定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申请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补正通知书》(以下简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进行补正。
(三)海关对申请人申请的海关事务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以及海关总署公告作出预裁定决定,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决定书》(以下简称《预裁定决定书》)。
除涉及申请人商业秘密的,海关将通过网站等方式公开预裁定决定内容。
(四)作出预裁定决定过程中,海关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与申请海关事务有关的材料,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补充材料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交相关材料。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终止预裁定,并且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终止预裁定决定书》:
1.申请人在预裁定决定作出前以书面方式向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撤回申请书》申明撤回其申请,海关同意撤回的;
2.申请人未按照海关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样品的;
3.由于申请人原因致使预裁定决定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的。
(六)符合撤销情形的,海关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决定撤销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
(七)申请人进出口与《预裁定决定书》列明情形相同的货物时,应当按照《预裁定决定书》申报,并在报关单备注栏内填写:“预裁定+《预裁定决定书》编号”(例如:某份预裁定决定书编号为R-2-0100-2018-0001,则应当在备注栏内填写“预裁定R-2-0100-2018-0001”),海关予以认可。
六、办理材料
(一)基本贸易单证:申请预裁定背景情况说明;合同、协议或者订单;发票、信用证等付款凭证(如有)。
(二)申请对 “15. 进口货物价格是否符合成交价格条件”进行预裁定的,除基本贸易单证外,还应提交成交情况的书面说明。书面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价格是否符合成交价格定义,请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第七条详细说明;
2.是否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存在限制,请对照《审价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详细说明;
3.货物进口价格是否受到无法确定的条件或者因素的影响,请对照《审价办法》第八条和第十条详细说明;
4.卖方是否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因买方销售、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而产生的任何收益,请对照《审价办法》第八条和第十一条第四款详细说明;
5.买卖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特殊关系,请按照本填报说明第五条、第六条“特殊关系”事项填报要求详细说明。
(三)“完税价格相关要素”事项填报要求:
申请对“完税价格相关要素”进行预裁定的,应首先提供基本贸易单证,并根据本填报说明第三条的规定,对货物成交情况提交书面说明。
除前款规定外,申请人还应根据申请事项按照以下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如有涉及完税价格相关要素费用或价值的发票,应一并提供:
1.申请对“1.佣金和经纪费” 进行预裁定的,应提供代理协议、经纪合同(或类似材料)等相关资料。
2.申请对“2.容器费用” 进行预裁定的,应提供容器相关合同等相关资料。
3.申请对“3.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 进行预裁定的,应提供包装材料合同、包装劳务合同等相关资料。
4.“4.协助费用”是指《审价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货物或服务的价值。
申请对“4.协助费用”进行预裁定的,应提供买方提供货物或服务方式的书面说明材料,并区分情形如下:买方从与其无特殊关系的第三方购买的,提供采购流程说明、采购合同等;买方自行生产的,提供生产成本明细和财务记账数据;由买方租赁获得的,提供租赁流程说明、租赁合同等;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使用的工具、模具和类似货物,提供工具、模具和类似货物价值及其工程设计、技术研发、工艺及制图等流程详细说明及相关费用资料。
5.申请对“5.特许权使用费”进行预裁定的,应提供特许权使用费合同、协议、专利备案文件、工艺流程等相关资料,并对照《审价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就“特许权使用费是否与进口货物有关”及“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是否构成进口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提供相关书面说明。
6.申请对“6.转售收益”进行预裁定的,应提供转售收益相关协议等资料。
7.申请对“7.建设、安装、装配、维修或者技术援助费用” 进行预裁定的,应提供建设、安装、装配、维修或者技术援助合同等相关资料。
8.申请对“8.进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及其他国内税” 进行预裁定的,应提供买卖双方关于税费支付的相关合同、协议等资料。
9.申请对“9.复制费”进行预裁定的,应提供复制费合同、协议等相关资料。
10.申请对“10.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费用”进行预裁定的,应提供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协议等相关资料。
11.申请对“11.利息费用”进行预裁定的,应对照《审价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四项条件逐一进行对照说明,并提供相应资料。
12.申请对“12.运保费”进行预裁定的,应提供运输合同、保险合同、邮运合同等相关资料。
(四)申请对“特殊关系”事项中“13.是否存在特殊关系”进行预裁定的,应对照《审价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逐一详细说明是否存在该条所列八种情形。
(五)申请对“特殊关系”事项中“14.是否影响成交价格”进行预裁定的,应对照《审价办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有关规定详细说明,如审计报告,定价政策,转移定价报告、同期资料等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如为外文,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符合海关要求的中文译本。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取任何费用。
八、办理地点、办理机构、办理时间、联系电话
(一)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6号深圳海关四楼西侧;
(二)办理机构:深圳海关关税处价格管理科;
(三)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4:00-17:30;
(四)联系电话:0755-84398051、84398023。
九、办事表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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