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境修理业务
(一)出境修理流程及所需材料
1、填报出口报关单;
2、报关单贸易方式填报“修理物品”(1300),征免性质填报“其他法定”(299);
3、企业应当提交该货物的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进口合同),及其他海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单证。
(二)在海关允许期限内复运进境维修申请的流程及所需材料
1、填报进口报关单,贸易方式填报“修理物品”(1300),征免性质填报“其他法定”(299);
2、“关联报关单”栏填写原出境修理的出口报关单号;
3、企业应当提交该货物的原出口报关单和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进口合同)、维修发票及其他海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单证。
4、以海关审定的料件费和修理费作为完税价格,修理费和料件费单列一项,与进口货物分别填写在报关单商品栏内,其中货物的征免规定为“全免”,修理费和料件费征免规定为“照章”;
(三)超过海关允许期限(包括延长期)复运进境的维修
超过海关允许期限复运进境的,海关对其按照一般进出口货物的征税管理规定征收进口税款。
(四)经批准不复运进境维修的办理流程
1、原出境修理的国产货物经批准不复运进境的,出口报关单贸易方式改为“其他”(9900),征免规定改为“照章”;
2、原出境修理的非国产货物经批准不复运进境的,出口报关单贸易方式改为“退运货物”(4561),征免规定根据退运期限及退运原因改为“全免”或者“照章”。
二、进境修理业务
(一)进境修理流程及所需材料
1、填报进口报关单;
2、报关单贸易方式填报“修理物品”(1300),征免性质填报“其他法定”(299);
3、“关联报关单栏目”填写原出口报关单号,如为非国产品进境维修,此栏不需填写;
4、进境修理货物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供税款保证金的,征免规定填报“保证金”。向海关提供银行保函的,征免性质填报“保证函”。按照保税货物实施管理的,征免性质填报“全免”;
5、企业应当提交该货物的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出口合同)及其他海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单证;
6、进境修理货物需要进口原材料、零部件的,企业在办理原材料、零部件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境修理货物的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出口合同)、进境修理货物的进口报关单(与进境修理货物同时申报进口的除外)。
(二)复运出境维修的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
1、填报出口报关单,原进口报关单征免规定改为“全免”;
2、贸易方式填报“修理物品”(1300),征免性质填报“其他法定”(299);
3、“关联报关单”栏填写原进境修理的进口报关单号;
4、企业在办理进境修理货物及剩余进境原材料、零部件复运出境的出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及进境原材料、零部件的原进口报关单、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出口合同)等单证。
(三)未在海关允许期限(包括延长期)内复运出境维修的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
1、进境修理货物未在海关允许期限(包括延长期)内复运出境的,海关对其按照一般进出口货物的征税管理规定实施管理,将该货物进境时纳税义务人提供的税款担保转为税款;
2、原进境修理货物的进口报关单征免规定改为“照章”;
3、在报关单备注栏注明“转税”字样。
注意事项:
1.复进口/出口时需与原报关单详细核对,必须与原报关单内容一致(货名、型号、商品编码、个数、净重、金额);
2.修理物品修理费申报时法定数量按照0.1申报(出处: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9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维修业务有关监管问题的公告》第七条)。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9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维修业务有关监管问题的公告》第七条:七、已维修货物复运回境内(区域外),区域外企业或区域内企业应当填报进口货物报关单,监管方式为“修理物品”(代码1300),已维修货物和维修费用分列商品项填报。已维修货物商品项数量为实际出区域数量,征减免税方式为“全免”;维修费用商品项数量为0.1,征减免税方式为“照章征税”,商品编号栏目按已维修货物的编码填报;适用海关接受已维修货物申报复运回境内(区域外)之日的税率、汇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