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事项类型
其他政务服务事项
三、设定依据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的令》(署令〔2017〕236 号)
第二条 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海关应申请人的申请,对其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海关事务作出预裁定,适用本办法。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18〕14 号)
第二条 申请人应当在货物拟进出口3个月前向其注册地直属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
四、申请条件
(一)预裁定的申请人应当是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出口货物发货人。
(二)申请人应当在货物拟进出口3个月前向其注册地直属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且申请人有正当理由,经直属海关批准,可以在货物拟进出口前3个月内提出预裁定申请:
1.因不可抗力或政策调整原因造成申请时间距实际进出口时间少于3个月的;
2.申请企业在海关注册时间少于3个月的。
一份《预裁定申请书》应当仅包含一类海关事务。
五、办理流程与办理时限
(一)申请人申请预裁定的,应当通过电子口岸“海关事务联系系统”(QP系统)或“互联网+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材料为外文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符合海关要求的中文译本。 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海关在接到《预裁定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受理,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受理决定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申请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补正通知书》(以下简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进行补正。
(三)海关对申请人申请的海关事务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以及海关总署公告作出预裁定决定,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决定书》(以下简称《预裁定决定书》)。
除涉及申请人商业秘密的,海关将通过网站等方式公开预裁定决定内容。
(四)作出预裁定决定过程中,海关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与申请海关事务有关的材料,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补充材料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交相关材料。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终止预裁定,并且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终止预裁定决定书》:
1.申请人在预裁定决定作出前以书面方式向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撤回申请书》申明撤回其申请,海关同意撤回的;
2.申请人未按照海关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样品的;
3.由于申请人原因致使预裁定决定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的。
(六)符合撤销情形的,海关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决定撤销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
(七)申请人进出口与《预裁定决定书》列明情形相同的货物时,应当按照《预裁定决定书》申报,并在报关单备注栏内填写:“预裁定+《预裁定决定书》编号”(例如:某份预裁定决定书编号为R-2-0100-2018-0001,则应当在备注栏内填写“预裁定R-2-0100-2018-0001”),海关予以认可。
货物进口时,海关认定商品归类与《预裁定决定书(原产地)》不符的,该《预裁定决定书(原产地)》不予适用。
六、办理材料
(一)企业进出口计划,包括所涉及拟实际进出口货物的相关材料,如进出口合同或意向书等;
(二)证明货物符合所申请的原产地或原产资格的材料;
(三)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如为外文,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符合海关要求的中文译本。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取任何费用。
八、办理地点、办理机构、办理时间、联系电话
(一)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6号深圳海关四楼西侧;
(二)办理机构:深圳海关关税处原产地管理科;
(三)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4:00-17:30;
(四)联系电话:0755-84398356、84398349。
九、办事表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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