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事项类型
其他政务服务事项
三、设定依据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的令》(署令〔2017〕236 号)
第二条 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海关应申请人的申请,对其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海关事务作出预裁定,适用本办法。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18〕14 号)
第二条 申请人应当在货物拟进出口3个月前向其注册地直属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
四、申请条件
(一)预裁定的申请人应当是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出口货物发货人。
(二)申请人应当在货物拟进出口3个月前向其注册地直属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且申请人有正当理由,经直属海关批准,可以在货物拟进出口前3个月内提出预裁定申请:
1.因不可抗力或政策调整原因造成申请时间距实际进出口时间少于3个月的;
2.申请企业在海关注册时间少于3个月的。
一份《预裁定申请书》应当仅包含一类海关事务。
五、办理流程与办理时限
(一)申请人申请预裁定的,应当通过电子口岸“海关事务联系系统”(QP系统)或“互联网+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材料为外文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符合海关要求的中文译本。 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海关在接到《预裁定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受理,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受理决定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申请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补正通知书》(以下简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进行补正。
(三)海关对申请人申请的海关事务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以及海关总署公告作出预裁定决定,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决定书》(以下简称《预裁定决定书》)。
除涉及申请人商业秘密的,海关将通过网站等方式公开预裁定决定内容。
(四)作出预裁定决定过程中,海关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与申请海关事务有关的材料,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补充材料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交相关材料。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终止预裁定,并且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终止预裁定决定书》:
1.申请人在预裁定决定作出前以书面方式向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撤回申请书》申明撤回其申请,海关同意撤回的;
2.申请人未按照海关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样品的;
3.由于申请人原因致使预裁定决定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的。
(六)符合撤销情形的,海关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决定撤销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
(七)申请人进出口与《预裁定决定书》列明情形相同的货物时,应当按照《预裁定决定书》申报,并在报关单备注栏内填写:“预裁定+《预裁定决定书》编号”(例如:某份预裁定决定书编号为R-2-0100-2018-0001,则应当在备注栏内填写“预裁定R-2-0100-2018-0001”),海关予以认可。
六、办理材料
(一)企业进出口计划,包括所涉及拟实际进出口货物的相关材料,如进出口合同或意向书等;
(二)商品描述,包括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原理、功能、用途等,不同类别的商品描述重点不同,如:材料类商品重点描述商品的外观(形状、形态),商品的规格(特殊要求的技术参数、尺寸、成份含量),商品的加工方法,商品的来源和最终用途等;产品类商品重点描述商品的型号、状态和结构(组成、组分),商品功能、工作原理(各组分部分工作情况或加工方法)及用途等;化工产品还应提供分子式、CAS号、结构式或材料安全数据表(MSDS);申请商品如有有效期内情形相同货物的原产地行政裁定或预裁定决定,应一同提供;
(三)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如为外文,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符合海关要求的中文译本。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取任何费用。
八、办理地点、办理机构、办理时间、联系电话
(一)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6号深圳海关四楼东侧;
(二)办理机构:深圳海关关税处归类管理科;
(三)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4:00-17:30;
(四)联系电话:0755-84398343、84398073。
九、办事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