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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关关于优化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进口法检设备及料件检验监管措施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意见》,进一步发挥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职能作用,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对深圳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进口需法定检验的机电设备和料件,深圳海关试行采用“合格保证+符合性验证”的检验监管模式,压缩投入生产时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企业范围:
1. 深圳市注册企业;
2. 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在有效期内;
3. 海关信用等级在一般信用及以上。
(二)商品范围:
1.商品编码在《实施“合格保证+符合性验证”商品编码列表》(附件1)范围内的自用设备和料件;
2. 不含特种设备、旧机电产品、大型成套设备。
二、实施方式
对需实施目的地检验的设备和料件,企业需向主管海关提交《产品合规性自我声明》(参考格式见附件2)及《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主管海关进行符合性验证后完成合格评定,原则上不再实施现场检验。
三、例外情况
对涉及重大质量安全风险预警等需实施检验的,按照海关风险布控指令执行。
本通告自2020年7月10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
附件1:实施“合格保证 符合性验证”商品编码列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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