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务小二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最新海关商品编码全维度数据查询
输入验证码,即可复制
微信扫码关注,发送“验证码”获取
为打击违规引用困扰,现已启用公众号人机验证
中美关税在线查询系统 中美贸易:美国对中国(12.11更新) | 中国对美国(11.29更新) 3C目录清单 | 进口旧机电 | 特殊业务 | 2024年关税表海关总署法规 | 海关公开信息目录
海关汇率查询(已更新至2024.12月) IC卡:操作卡延期 | 法人卡延期 | IC卡解锁 | 信息不足 | 单一窗口缓存清理 | 频繁提示安装控件 | 报关员绑定 | IC卡购买成交方式、运费及附加费规范申报指引
410/411/423/429/430/612/629证书填报
报关单填制规范 | 《关税法》
濒危物种进出口许可证
查看: 16622|回复: 0

[总署公告] 7月1日起,铁路舱单归并功能正式上线

[复制链接]

3778

主题

4814

帖子

3万

积分

管理员

Rank: 9Rank: 9Rank: 9

积分
32376
发表于 2020-7-1 17:29: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海关税则书籍优惠订购,包邮含发票,额外赠送关税查询系统使用积分
公告解读: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68号
2023.12.12更新:海关总署优化铁路快速通关业务模式(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78号)


2020年5月19日,海关总署公布了《关于调整进出境铁路列车及其所载货物、物品舱单电子数据申报传输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68号)。这也预示着自2020年7月1日起,大家期待已久的舱单归并功能,就要正式上线啦。接下来就请大家跟着小编来了解一下这个公告。

一、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等相关铁路物流企业,应当按照《运输工具监管办法》《舱单管理办法》,在经营业务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或者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完成备案后,企业即可向海关申报传输电子数据。

海关解读:
铁路物流相关企业在向海关申报传输电子数据前,应该先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如果想详细了解《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舱单管理办法》内容,可以在海关总署门户网站上查询。

二、相关铁路物流企业应当按照《运输工具监管办法》《舱单管理办法》以及本公告关于申报传输时限、数据项、填制规范的规定,向海关申报传输进出境铁路列车的动态信息和申报单证、舱单及舱单相关电子数据。

海关解读:
这一条主要是明确了传输时限、数据项、填制规范,具体的内容可查阅公告附件。

三、进出境铁路列车未装载货物、物品的,海关不要求申报传输舱单及舱单相关电子数据,相关铁路物流企业只需申报传输进出境铁路列车的动态信息和申报单证。

海关解读:
这一条重点在于减少了不必要的数据传输,减轻企业负担。这是海关为了便利企业、提高通关效率不断做出的改进。

四、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或货运代理企业可根据需要,向海关申请舱单归并和舱单分票。

申请归并的舱单应当为同一进出境口岸、同一进出境日期、同一车次、同一境内收发货人、同一合同、同一品名。

海关解读:
在铁路运输中,和水、陆、空运有一个很大的不同点,那就是铁路运输中海关是将单节车厢视为一个运输工具来监管的。在现有的通关模式下,一趟列车,铁路部门是按照一节车厢一份运单来开具的。这就可能出现以下情况:

某企业出口一批2000吨的货物,共装载了100节车厢,企业就要报100份报关单才能通关。而这100份报关单,可能除了车节号不一致外, 其他都是相同的,这就给企业增加了报关成本,也为海关的审单增加了压力。

对此,海关推出了舱单归并功能:在铁路运单为同一进出境口岸、同一进出境日期、同一车次、同一境内收发货人、同一合同、同一品名的情况下,企业即可向海关申请舱单归并。

这也是海关切实解决企业实际问题而上线的功能。因为报关次数减少,企业的通关成本也减少了,通关效率也提高了。

该项政策和海关总署2018年第160号公告相比,主要有以下变化:
1.主体从运单变为舱单,而且增加了同一进出境口岸;
2.同一收发货人也更改为同一境内收发货人。

这是为了防止舱单归并被滥用。大家要注意这一点,不要因为只满足海关总署2018年160号公告条件去申请舱单归并而不通过。

五、进境铁路列车载有过境货物的,铁路货运代理企业应当在原始舱单其他数据传输时限前告知进境铁路列车负责人,并由进境铁路列车负责人按照规定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其他数据。

海关解读:
这一条也是比较好理解。如果有过境货物,货运代理企业记得在原始舱单其他数据传输时限前告知进境铁路列车负责人,好让进境铁路列车负责人按照规定传输相关数据。

六、启用铁路舱单后,报关单、转关单有关栏目的填制规范要求变更如下,其他栏目填制规范要求不变:
(一)出口货物报关单中的“运输工具名称”免于填报。
(二)报关单、转关单中的“提运单号”填报运单号。

海关解读:
这一条是填制规范上的变动,对比海关总署2018年第160号公告的20个附件和2020年第68号的14个附件,可以发现在数据项上作了精简,申报传输的项目减少了,企业也方便了。

七、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60号同时废止。

海关解读:
看完上面这么多,是不是觉得68号公告很厉害呢!

来源:黄埔海关、12360海关热线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关务小二推荐上一条 /1 下一条

法律顾问:浩天律师事务所|关务经贸争议解决与诉讼|中美关税查询|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关务小二 ( 粤ICP备20008463号-3 ) |粤公网安备44030802000522号

GMT+8, 2024-12-22 02:55

关务小二官网 www.guanwuxiaoer.com

© 2018-2024 关务小二®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