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07号(关于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有关问题的公告),单一窗口于6月29日发布“关于自贸协定部分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通知”,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部分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自2020年6月29日起,对进口的原产于澳大利亚牛肉恢复按最惠国税率征收进口关税。
进口商需留意: 2020年6月29日-2020年12月31日需留意核算进口关税成本的变化; 在途货物尽快准备提交“在途证明”申请,以便享受优惠协定税率(申请指南见下文)。
小二君有必要强调一下:此次恢复按最惠国税率征收进口关税,是因为进口申报数量已达当年触发标准,属于自贸协定下的常规操作,非反制措施。
截至2020年6月29日,(协定名称: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协定)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管理的商品(商品类别第一类)进口申报数量已达到当年触发标准,海关对该类产品恢复按最惠国税率征收进口关税。在途农产品按相关规定办理。(本通知有效期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
小二君提醒:
简单来说:就是原产于澳大利亚的6个税号的牛肉产品(税则号列:02011000、02012000、02013000、02021000、02022000、02023000)的进口数量达到了触发特殊保障措施的要求,自2020年6月29日起,该类产品将不再适用协定税率,而恢复最惠国税率征收进口关税。
进口货物在途证明申请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07号(关于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
1.“在途农产品”是指对特殊保障措施实施之日前已经签订合同且已经启运前往中国的有关农产品。
2.对在特殊保障措施实施后申报进口的在途农产品,进口人在货物实际到港后,可通过“单一窗口”、“互联网+”平台或“掌上海关”APP登录“进口在途农产品关税税率适用证明申请系统”录入相关信息,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口在途农产品关税税率适用证明”(以下简称“在途证明”),并提交下列单证: ①有效原产地证据文件; ②发票、装箱单、合同; ③能证明运输工具装运货物时间和到港时间的相关单证。
特别提示:
①同一份原产地证据文件不允许多次申请。
②同一份原产地证据文件上同一类别产品项下涉及多个税则号列的商品申请在途的,只选填其中某一个税则号列。
③商品数量应填该产地证上全部税则号列商品的总净重。
3.海关应在收到进口人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可适用协定税率的在途农产品,按照收到有效申请的先后次序签发“在途证明”。
4.当年适用协定税率的在途农产品的进口数量将计入下一年度适用协定税率的有关农产品进口数量,累计达到下一年度触发水平时,海关不再签发“在途证明”。
5.进口人在申报适用协定税率的在途农产品时,应当在报关单“征免性质”栏目填写“997”,“征免”栏目填写“特案”,备注栏填写原产地证据文件编号和“在途证明”编号。海关审核通过后按“特案”方式手工输入协定税率计征税款。
“在途证明”应在对应的原产地证据文件有效期内使用。
6.从境外首次申报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时相关农产品已经达到当年触发水平的,除在途农产品外,相关农产品不论在当年还是跨年度内销时,均不能享受协定税率。
来源:本文由关务小二综合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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