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务小二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最新海关商品编码全维度数据查询
输入验证码,即可复制
微信扫码关注,发送“验证码”获取
为打击违规引用困扰,现已启用公众号人机验证
中美关税在线查询系统 中美贸易:美国对中国(05.24更新) | 中国对美国(07.20更新) 3C目录清单 | 进口旧机电 | 特殊业务 | 2024年关税表海关总署法规 | 海关公开信息目录
海关汇率查询(已更新至2024.11月) IC卡:操作卡延期 | 法人卡延期 | IC卡解锁 | 信息不足 | 单一窗口缓存清理 | 频繁提示安装控件 | 报关员绑定 | IC卡购买成交方式、运费及附加费规范申报指引
410/411/423/429/430/612/629证书填报
报关单填制规范
濒危物种进出口许可证
查看: 21926|回复: 0

[各关公告] 宁波海关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办理指南

[复制链接]

3749

主题

4776

帖子

3万

积分

管理员

Rank: 9Rank: 9Rank: 9

积分
30677
发表于 2020-6-28 16:24: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海关税则书籍优惠订购,包邮含发票,额外赠送关税查询系统使用积分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跨境电子商务(以下简称“跨境电商”)新业态发展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跨境电商稳外贸保就业等积极作用,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健康快速发展,海关总署决定自2020年7月1日起在北京海关、天津海关、南京海关、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厦门海关、郑州海关、广州海关、深圳海关、黄埔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工作试点。根据试点情况及时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

一、什么是跨境电商B2B出口?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简称“跨境电商B2B出口”,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运送至境外企业或海外仓,并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的贸易形式。根据企业经营模式可分为以下两种:
1、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境内企业与境外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至境外企业。采用“9710”监管方式申报。
2、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出口至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购买者。采用“9810”监管方式申报。

二、宁波地区参与试点的跨境电商企业需要满足什么要求?

1、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境内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有关规定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并勾选相应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类型;已办理注册登记,未勾选企业类型的可在“单一窗口”提交注册信息变更申请。

2、开展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的企业,还应当在海关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

三、宁波地区如何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

(一)参与企业条件
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模式备案企业应为已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且企业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及以上的企业。

(二)备案资料要求
对于符合开展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备案的电商企业,应当向企业主管地海关递交以下材料:
1、《跨境电商海外仓出口企业备案登记表》(简称《备案登记表》)及《跨境电商海外仓信息登记表》(简称《海外仓登记表》,一仓一表)一式一份;
2、海外仓证明材料:海外仓所有权文件(自有海外仓)、海外仓租赁协议(租赁海外仓)、其他可证明海外仓使用的相关资料(如海外仓入库信息截图、海外仓货物境外线上销售相关信息)等;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其他海关认为需要的材料。
上述资料如有变更,企业需及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主管地海关。
4
四、注册登记好了,也备案了,接下来企业该怎么申报呢?

本次跨境电商B2B 出口监管试点分成报关单和清单两种方式申报,
1、单票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元,或涉证、涉检、涉税的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企业应通过“单一窗口”的货物申报系统申报;单票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含)以内,且不涉证、不涉检、不涉税的,企业可以通过“单一窗口”的货物申报或跨境电商系统申报。
2、以报关单方式申报的,出口申报前,跨境电商出口企业或其代理人(含境内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应向海关传输交易订单或海外仓订仓单电子信息,具备条件的可加传收款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
3、以清单方式申报的,出口申报前,跨境电商出口企业或其代理人(含境内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应向海关传输交易订单或海外仓订仓单电子信息,物流企业向海关传输物流电子信息,具备条件的可加传收款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

五、那有什么便利化措施吗?

1、单票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含)以内,且不涉证、不涉检、不涉税的,企业可通过跨境电商系统以清单方式申报,清单不再汇总成报关单。
2、在综试区所在地海关通过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通关的,且无需出口退税的清单,可申请按6位HS 编码进行简化申报。
3、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既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也可以采取“跨境电商”模式进行转关,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
4、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可优先安排查验。

来源:宁波海关

相关阅读:
7月1日起,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
天津海关跨境电商B2B出口入门级指南
广州海关跨境电商B2B出口通关指南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关务小二推荐上一条 /1 下一条

法律顾问:浩天律师事务所|关务经贸争议解决与诉讼|中美关税查询|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关务小二 ( 粤ICP备20008463号-3 ) |粤公网安备44030802000522号

GMT+8, 2024-11-15 18:36

关务小二官网 www.guanwuxiaoer.com

© 2018-2024 关务小二®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