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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关支持加工贸易发展促进内销便利化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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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4 11:42: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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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关支持加工贸易发展促进内销便利化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决策部署,稳住加工贸易、促进外贸增长,我关制定了《深圳海关支持加工贸易发展促进内销便利化若干措施》。为让广大加贸企业准确掌握、用好用足相关政策措施,现予以解读说明如下。

一、优化担保管理

(一)高级认证生产型企业免收担保。

高级认证生产型企业向海关申办加工贸易业务,原则上可免于提供担保。

解读:信用等级为“高级认证”的企业,在申办手(账)设立/变更、全工序外发加工等加贸业务时,如存在需提供担保的情形,除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必须提供担保的之外,海关原则上免予收取。以上涉及的业务项目不包括加工贸易内销征税中的税款担保。

企业可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在申请报告等资料中主动说明信用等级情况,申请免担保,海关经核实后予以免收。对于本措施印发实施之前已收取的担保,企业可申请退还。

(二)推广“关税保证保险”担保方式。

企业办理加工贸易业务时按规定需提供担保的,可采用保证金、保函或“关税保证保险”等多种担保方式。

解读:对于加工贸易业务风险担保,企业除了可采取保证金、保函等形式外,如“关税保证保险”能提供相关业务风险担保条款的,海关也予以接受。

企业可针对进出口业务税款担保和加工贸易业务风险担保需求,直接向银行或保险公司咨询办理保函或“关税保证保险”。目前在全国范围已获得汇总征税担保和征税要素担保资质的保险公司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中国大地财产保险、中国人寿财产保险、阳光财产保险和太平财产保险8家公司。

(三)继续实施手册设立免担保。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在办理加工贸易手册设立手续时,除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对于因存在租赁厂房或者设备的、首次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加工贸易手册延期两次(含两次)以上的、办理异地加工贸易手续的,以及涉嫌违规被海关立案调查案件尚未审结等情形需要收取风险担保金的,海关原则上免予收取。

解读:疫情防控期间,继续实施手册设立免担保措施,企业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应如实申报,除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海关原则上免收担保。

二、优化加工贸易监管

(四)简化外发加工物流管理。

经营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时,可将保税料件从口岸进口后直接发运至承揽企业,承揽企业加工完成后直接出口,无需经营企业运回本企业。

解读:经营企业在办理外发加工业务时,除按规定办理《外发加工申报表》外,无需向海关申报收发货情况。保税料件从口岸进口后,可根据需要直接发运至承揽企业,无需实际运抵经营企业再另行运输;承揽企业加工完成后的制成品,可直接从承揽企业经口岸出口,无需运抵经营企业后再经口岸出口。对于有关货物的物流、收发货等情况,经营企业要加强与承揽企业的联系,及时掌握有关物流信息并做好记录,留存备查。

(五)简化手(账)册核销手续。

疫情防控期间,海关根据企业提供的自行盘点数据办理加工贸易手(账)册核销手续,一般不下厂盘点核查。

解读:企业应结合生产实际自行组织对加工贸易货物进行盘点,按规定如实向海关申请手(账)册核销。疫情防控期间,海关以企业自行盘点数据为基础办理核销手续,除明显异常、可能存在重大监管风险的之外,一般不下厂盘点核查。

(六)优化以企业为单元监管模式。

对一般信用及以上加工贸易企业全面推行以企业为单元监管模式,实行企业自主备案、自核单耗、自定核销周期,对联网监管企业原则上不实行每年下厂核销。

解读:内部加工贸易货物流和数据流透明清晰、逻辑链完整、耗料可追溯,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一般信用及以上企业,可通过“单一窗口”向海关申请设立“以企业为单元专用账册”。其中,已实施联网监管模式的企业,可继续沿用现有电子账册,无需另行设立专用账册,无需按此前有关通告办理账册“备注栏”的变更手续,海关自动叠加适用“以企业为单元”相关政策措施,原则上不实行每年下厂核销,根据风险研判结果确定是否下厂核销。


(七)推行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改革。

经海关核准,企业可根据集团化运作需要,将加工贸易货物在集团内的成员企业之间自主存放、调拨、流转,不作价设备灵活调配使用,料件串换无需事先经海关核准,外发加工无需备案,全工序外发加工免收担保。

解读:

1.“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是指海关实施的以企业集团为单元,以信息化系统为载体,以企业集团经营实际需求为导向,对企业集团实施整体监管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2.“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有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3.主要便利措施。参与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试点企业可根据集团化运作需要,将加工贸易货物在集团内的成员企业之间自主存放、调拨、流转,不作价设备灵活调配使用,料件串换无需事先经海关核准,成员企业之间的外发加工无需备案,全工序外发加工免收担保。

4.试点条件。申请开展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成员企业海关信用等级均为一般认证及以上;

(2)企业集团内部加工贸易货物流和数据流透明清晰,逻辑链完整,耗料可追溯,满足海关监管要求;

(3)不涉及对企业资质有限制的加工贸易货物。

5.试点申请方式。企业集团指定一家熟悉企业集团内部运营管理模式,确定成员企业范围,协调成员企业开展相关业务的牵头企业向其所在地属地海关提出试点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牵头企业书面申请;

(2)成员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

(3)成员企业的出资关系表或其他证明材料。

相关具体事宜,企业可向属地海关咨询了解。

三、优化办理内销业务手续

(八)简化内销业务单证资料。

企业申报内销报关单、保税核注清单时,除海关另有要求外,无需上传合同、装箱单、提单等相关单证资料。

解读:海关已全面施行“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包括内销征税在内加工贸易货物通关作业也按照“全国通关一体化”流程实施。企业内销加工贸易货物,在申报报关单、保税核注清单时,无需上传合同、装箱单、提单等相关单证资料,如海关按规定实施“单证验估”等作业进行归类、价格等审核的,企业再按要求提交合同、装箱单、提单、发票、运保费凭证等单证资料。

(九)暂免征收内销缓税利息。

企业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申报时间在2020年4月15日至12月31日之间的,暂免征收缓税利息。

解读:按照《海关总署关于暂免征收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缓税利息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55号),企业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申报时间在2020年4月15日至12月31日之间的,暂免征收缓税利息,海关在计征税款时自动免征收内销缓税利息。

(十)加强归类、价格、原产地预裁定服务。

加工贸易货物实际进出口前,企业可以就商品归类、原产地或者原产资格、完税价格相关要素及估价方法等向海关申请预裁定。

解读:

1.申请条件。

(1)预裁定的申请人应当是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出口货物发货人。预裁定机关为直属海关,各直属海关的关税职能部门具体承办。

(2)申请人应当在货物拟进出口3个月前向其注册地直属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且申请人有正当理由,经直属海关批准,可以在货物拟进出口前3个月内提出预裁定申请:因不可抗力或政策调整原因造成申请时间距实际进出口时间少于3个月的;申请企业在海关注册时间少于3个月的。

一份《预裁定申请书》应当仅包含一类海关事务。同一合同海关已做出预裁定决定,或已受理的,不得再次申请。

2.办理流程与办理时限。

(1)申请人申请预裁定的,应当通过电子口岸“海关事务联系系统”(QP系统)或“互联网+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书》(价格、归类或原产地)以及相关材料。

(2)海关在接到《预裁定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受理,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受理决定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补正通知书》(以下简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进行补正。

(3)海关对申请人申请的海关事务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以及海关总署公告作出预裁定决定,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决定书》(以下简称《预裁定决定书》)。除涉及申请人商业秘密的(申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书》的保密声明栏目填写不同意海关对外公布预裁定决定),海关将通过网站等方式公开预裁定决定内容。

(4)作出预裁定决定过程中,海关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与申请海关事务有关的材料,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补充材料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交相关材料。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终止预裁定,并且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终止预裁定决定书》:申请人在预裁定决定作出前以书面方式向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撤回申请书》申明撤回其申请,海关同意撤回的;申请人未按照海关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样品的;由于申请人原因致使预裁定决定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的。

(6)符合撤销情形的,海关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决定撤销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

(7)申请人进出口与《预裁定决定书》列明情形相同的货物时,应当按照《预裁定决定书》申报,并在报关单备注栏内填写:“预裁定+《预裁定决定书》编号”(例如:某份预裁定决定书编号为R-2-0100-2018-0001,则应当在备注栏内填写“预裁定R-2-0100-2018-0001”),海关予以认可。

(8)预裁定决定自《预裁定决定书》作出之日起3年内有效。《预裁定决定书》对于其生效前已经实际进出口的货物没有溯及力。

(9)申请人对预裁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相关情况的,海关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3.办理材料。

(1)企业进出口计划,包括所涉及拟实际进出口货物的相关材料,如进出口合同或意向书等。

(2)申请归类预裁定的,应提交商品描述,包括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原理、功能、用途等,不同类别的商品描述重点不同,如:材料类商品重点描述商品的外观(形状、形态),商品的规格(特殊要求的技术参数、尺寸、成份含量),商品的加工方法,商品的来源和最终用途等;产品类商品重点描述商品的型号、状态和结构(组成、组分),商品功能、工作原理(各组分部分工作情况或加工方法)及用途等;化工产品还应提供分子式、CAS号、结构式或材料安全数据表(MSDS);申请商品如有有效期内情形相同货物的原产地行政裁定或预裁定决定,应一同提供。申请价格预裁定的,还应提交以下基本贸易单证:申请预裁定背景情况说明;合同、协议或者订单;发票、信用证等付款凭证(如有),且根据申请的预裁定事项,提供相应的书面说明和证明材料。

(3)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如为外文,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符合海关要求的中文译本;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承担法律责任。

4.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取任何费用。

5.办理地点、办理机构、办理时间、联系电话。

(1)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6号深圳海关四楼;

(2)办理机构:深圳海关关税处归类管理科、价格管理科、原产地管理科;

(3)办公时间:工作日9:00-12:00;13:30-18:00;

(4)联系电话:0755-84398343/84398073(归类)、84398051(价格)、84398356(原产地)。

四、支持企业拓展国际国内市场

(十一)拓展出口外销及转内销渠道。

综合运用保税加工、保税物流、跨境电商等政策措施,支持企业利用保税物流、跨境电商等渠道将加工贸易货物出口销售和转境内销售,打通国际国内两个市场。

解读:企业加工贸易货物除直接复出口或内销之外,企业还可先将加工贸易货物出口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再以保税物流方式或跨境电商特殊区域包裹零售、海外仓零售等方式出口至国外;或者在加工贸易货物出口至境外后,再由跨境电商企业以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方式销往国内。但不得采用加贸手(账)册直接申报跨境电商贸易方式进出口。

企业如有具体的政策和运作问题,可向属地海关反映,海关给予“一企一策”专项辅导帮扶。

(十二)健全协调帮扶机制。

健全覆盖属地海关、口岸海关、业务职能部门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响应机制,通过“一企一策”等方式,从保税管理、通关监管、信用认证、技贸服务等各个方面,协调解决加工贸易企业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对企业出口转内销涉及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的规则衔接,包括知识产权、技术标准等问题,进行专项辅导和帮扶。

解读:加贸企业在保税管理、通关监管、信用认证、技贸服务各方面存在疑难问题的,以及企业出口转内销涉及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的规则衔接,包括知识产权、技术标准等方面的政策疑难,可向属地海关反映和咨询,由属地海关向相关部门反映和协调解决,海关给予“一企一策”专项辅导帮扶。

来源:深圳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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