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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发布无线电设备SAR值最新要求合规指南
2019年11月,法国修订了《2003年10月8日关于无线电设备消费者信息的法令》、《2010年10月12日关于无线电设备的比吸收率(SAR)显示的法令》、《2003年10月8日适用于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规格的法令》3部法令,将以前仅适用于移动电话设备的强制显示比吸收率(SAR)要求,扩展到符合法规中定义的所有无线电设备,并从2020年7月1日实施。深圳海关技贸措施工作发现,近日法国国家频谱管理机构(ANFR)以问答形式发布了该新规合规指南。主要内容如下:
提问1:新规涉及哪些产品?
回答:所有靠近头部使用、手持或靠近身体便携的设备都可能被新规涵盖。
主要涵盖产品类型如下:
第一类包括发射功率大于20mW 并且在靠近头部以及身体20cm之内使用的设备:
•手机;
•装有3G或4G/5G SIM卡的平板电脑;
•装有手机SIM卡的联网手表;
•袖珍式的3G或4G / 5G路由器(袖珍路由器类型);
•便携式海事电话;
•具有3G或4G / 5G密钥的笔记本电脑等;
第二类包括发射功率小于20mW,但是在靠近头部以及身体20cm之内使用的设备:
•DECT标准无绳电话;
•对讲机或等效设备(PMR);
•使用Wi-Fi或蓝牙操作的平板电脑;
•无线麦克风;
•用于无人机或模型制作的无线电控制器;
•联网的摩托车头盔;
•Wi-Fi笔记本电脑等;
第二类的相关延伸设备:
•无线腰带;
•无线眼镜(“智能眼镜”);
•无线耳机或耳麦;
•便携式安全传感器(距离传感器);
•VR/AR头戴式装置;
•联网手表等;
会与人体短暂接触,但不在头部上使用,手持或穿戴在离人体不到20厘米的联网设备(联网洗衣机、WiFi路由器、联网电视等)无需符合新规要求。
提问2:经销商如何获得设备的SAR值?
回答:经销商必须在销售点或分销点显示从2020年7月1日起开始销售的每台设备制造商提供的SAR值。
对于从2020年7月1日起投放市场的设备,每台设备SAR值需显示在说明书中。
对于2020年7月1日前投放市场的设备,制造商应负责通过网站、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经销商提供头部、躯干或四肢的SAR值,以便在销售点、分销点免费向最终消费者展示,以及在所有广告中展示。
此外,经销商应能够通过每台设备上标注的联系地址与制造商取得联系。
提问3:“投放市场”指的什么时候?
回答:“投放市场”是指首次在欧盟市场上提供产品(《法国邮政和电子通信法(CPCE)》第9条第6款:“投放市场”是指在欧盟市场上供应无线电设备,包括进口无线电设备)。当制造商或进口商首次向经销商或最终用户提供产品时,就可视为将产品“投放市场”(以自己的名义或品牌供应产品的经销商被视为制造商,因此,必须遵守由此产生的所有义务)。
任何后续的供应,例如从一个经销商到另一经销商或从经销商到最终用户的供应,均被定义为“在市场上供应”(《法国邮政和电子通信法(CPCE)》第9条第5款:“在市场上供应”是指在商业活动的过程中,在欧盟市场上供应无线电设备,以进行分销、消费或使用,无论是收费还是免费。”)
市场上供应的无线电产品在其投放市场时,就必须符合2014/53/EU号指令(RED指令)要求。
提问4:谁会查?查什么?
回答:法国国家频谱管理机构(ANFR)负责检查是否遵循法规《2003年10月8日关于无线电设备消费者信息的法令》以及《2003年10月8日适用于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规格的法令》。
法国竞争、消费者事务和反欺诈局(DGCCRF)监督是否遵循法规《2010年10月12日关于无线电设备的SAR显示的法令》。
提问5:法国国家频谱管理机构(ANFR)会采取怎样的制裁措施?
回答:在收到ANFR的正式通知后,如果在截止日期到期时没有回复,或者如果采取的措施不能证明设备符合要求,或者根据对设备的最新检查结果,ANFR可以:
-采取适当的临时措施,从市场上撤回以及召回不合格产品;
-通知欧盟委员会各部门以及其他欧盟成员国当局;
-启动行政处罚程序,处以最高7500欧元的行政罚款。
-将此事宜提交检察长,检察长将根据《法国邮政和电子通信法》(CPCE)第20-25条第二款第1项规定,每项不合格设备对经营者处以第5级罚款(1500欧元);
-将此事宜提交电子通信部长,该部长可发布限制自由流通的命令,禁止将设备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或从市场或服务中撤回设备;
-向经营者收取检查费用。
提问6:法国竞争、消费者事务和反欺诈局(DGCCRF)能做什么?
回答:如果不遵守2010年10月12日第2010-1207号法令和2010年10月12日命令的规定,DGCCRF调查员可以:
-在抗辩式诉讼程序后,要求专业人员履行职责;
-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并提交检察长。违法行为可按第5级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
以上行动可以并行。
来源:深圳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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