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天津大港海关发布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向大港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到大港海关办理缴纳滞报金、代保管款和待结算款业务。7月1日前在天津海关办理的相关业务,由大港海关负责后续办理工作。
天津大港海关公告 (2019年第1号)
为提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支付滞报金、代保管款和待结算款的便捷性,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天津海关本着“方便企业、管辖从新”的原则,将向天津大港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涉及滞报金、代保管款和待结算款征收业务划归天津大港海关(以下简称:大港海关)。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7月1日起,向大港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到大港海关办理缴纳滞报金、代保管款和待结算款业务。同日起停止天津海关代收滞报金、代保管款和待结算款业务。
二、2019年7月1日前,已经向大港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在天津海关办理的滞报金、代保管款和待结算款业务的,由大港海关负责后续办理工作。
天津大港海关地址:天津南港工业区南港航运服务中心对外联系电话:022-65308537、022-63125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