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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0日,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69号公告,2020年6月1日起,将现行由海关对进口铁矿逐批实施抽样品质检验调整为依企业申请实施,进口铁矿收货人或代理人如需要可向海关申请出具进口铁矿品质证书,不需要海关出具进口铁矿品质证书的,海关在对进口铁矿实施现场检验检疫合格后直接放行。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69号(关于调整进口铁矿检验监管方式的公告)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决定对进口铁矿品质检验监管方式进行优化。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现行由海关对进口铁矿逐批实施抽样品质检验调整为依企业申请实施;必要时,海关实施监督检验、开展有毒有害元素含量监测。
二、进口铁矿收货人或者代理人需海关出具进口铁矿品质证书的,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对进口铁矿实施现场检验检疫合格后实施现场抽样、实验室检测、出具品质证书。
三、进口铁矿收货人或者代理人不需要海关出具进口铁矿品质证书的,海关在对进口铁矿实施现场检验检疫合格后直接放行。
四、本公告第二、三条中“现场检验检疫”包括现场放射性检测、外来夹杂物检疫处理、疑似或掺杂固体废物排查。
本公告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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