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务小二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最新海关商品编码全维度数据查询
输入验证码,即可复制
微信扫码关注,发送“验证码”获取
为打击违规引用困扰,现已启用公众号人机验证
中美关税在线查询系统 中美贸易:美国对中国(05.24更新) | 中国对美国(07.20更新) 3C目录清单 | 进口旧机电 | 特殊业务 | 2024年关税表海关总署法规 | 海关公开信息目录
海关汇率查询(已更新至2024.12月) IC卡:操作卡延期 | 法人卡延期 | IC卡解锁 | 信息不足 | 单一窗口缓存清理 | 频繁提示安装控件 | 报关员绑定 | IC卡购买成交方式、运费及附加费规范申报指引
410/411/423/429/430/612/629证书填报
报关单填制规范
濒危物种进出口许可证
查看: 10916|回复: 0

收藏!深圳海关出口防疫物资业务咨询电话

[复制链接]

3752

主题

4780

帖子

3万

积分

管理员

Rank: 9Rank: 9Rank: 9

积分
30780
发表于 2020-5-9 19:36: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海关税则书籍优惠订购,包邮含发票,额外赠送关税查询系统使用积分
6cf2384fd5f31cf7cb4dfd175c84adfa.png


5月7日,深圳海关发布防疫物资出口通关问答集(第二版),对第一版内容进行了调整更新,并公布了深圳海关防疫物资出口专用窗口联系方式(联系方式见文末)。

一、国家对出口防疫物资的最新管理要求是什么?


答:按照《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自4月1日起,出口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的企业,在向海关报关时,须提供书面或电子声明,承诺出口产品已取得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质量标准要求。

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3号的要求(以下简称“53号公告”),4月10日起需对“6307900010”等海关商品编号项下的医疗物资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按照《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自4月26日起,出口的非医用口罩应当符合中国质量标准或国外质量标准。企业报关时须提交电子或书面的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确认产品符合中国质量标准或国外质量标准,海关凭商务部确认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清单验放,对不在市场监管总局非医用口罩质量不合格产品和企业清单内的,海关接受申报,予以验放。

对于产品已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自4月26日起,出口企业报关时须提交电子或书面声明,承诺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海关凭商务部提供的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生产企业清单验放。

二、未获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注册证书,但已获得国外相关标准认证,能否出口?

答:根据“5号公告”规定,出口相关医疗物资应取得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符合进口国(地区)质量标准要求。针对已获得国外相关标准认证,但尚未取得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的情况,根据“12号公告”,出口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的企业,可在报关时提交电子或书面声明,承诺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海关凭商务部提供的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生产企业清单验放。不在清单内的企业,建议联系商务部门申请加入(详见:口罩出口申请商务部白名单)。

三、出口防疫物资的通关手续有什么变化?

答:对于“5号公告”范围内的医疗物资,企业申报出口时,在通关环节与之前相比需新增提交“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和“出口医疗物资声明”,其中“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应与报关单申报信息一致。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验放相关出口医疗物资。

“53号公告”发布以后, 有11类出口医疗物资需实施出口商品检验。新增实施出口商品检验的医疗物资不实施产地检验,申报时无需电子底账。11类出口医疗物资中在“5号公告”范围内的,按“5号公告”和“12号公告”要求申报出口,其他出口医疗物资,建议企业按照《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管理类别,在向海关申报时,参照“5号公告”的要求,分别提供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备案证明,以及质量安全声明,不能提交的,不影响正常申报。

此外,根据“12号公告”要求,出口非医用口罩须提交电子或书面的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确认产品符合中国质量标准或国外质量标准。

四、多种防疫物资同时出口时应如何申报?

答:企业同时申报出口多种防疫物资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同时申报出口医疗物资、非医用口罩的,按货物种类不同,分不同报关单申报。
(二)由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种类货物,按生产企业不同,分不同报关单申报。
(三)其他货物与医疗物资或非医用口罩同时出口的,“生产销售单位”栏填写医疗物资或非医用口罩的生产企业,其他货物的生产企业填制在备注栏。

还需注意的是,对申报品名为“口罩(HS编号63079000)”、“防护服(HS编号62101030)”的报关单,应在商品名称栏详细填报品牌、规格型号和用途。

五、“5号公告”、“53号公告”和“12号公告”所列范围之外的物资出口,需要提交相关单证吗?

答:对于公告范围之外的其他非医用防护用品等出口物资,无需提交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备案证明和质量安全声明,通关手续按原有要求办理。

六、如何查询出口防疫物资是否获得我国医疗器械注册?

答:国家药监局对出口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设立了专门的查询渠道并动态更新相关信息,可登录国家药监局官网查询。
地址www.nmpa.gov.cn/WS04/CL2582/

七、如何查询企业是否在商务部门提供的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生产企业清单?

答:商务部门提供的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生产企业清单在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网站www.cccmhpie.org.cn动态更新,目前,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生产企业清单已在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网站通知公告栏公布,也可以在该网站输入企业名称进行查询,单证审核岗可对照审核。

八、如遇到其他出口防疫物资的业务问题可向哪里咨询?

答:出口企业可至现场海关综合业务窗口咨询,也可拨打深圳海关相关职能部门或隶属海关的业务咨询电话:

深圳海关防疫物资出口专用窗口联系表.xlsx (14.78 KB, 下载次数: 1)
来源:关务小二综合自深圳海关门户网站,部分内容有调整。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关务小二推荐上一条 /1 下一条

法律顾问:浩天律师事务所|关务经贸争议解决与诉讼|中美关税查询|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关务小二 ( 粤ICP备20008463号-3 ) |粤公网安备44030802000522号

GMT+8, 2024-11-22 01:35

关务小二官网 www.guanwuxiaoer.com

© 2018-2024 关务小二®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