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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7号(关于进口意大利大米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意大利共和国农业、食品和林业政策部关于意大利大米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规定,允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产的、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意大利大米进口。现将进口意大利大米检验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意大利大米检验检疫要求.doc
海关总署
2020年4月21日
附件:进口意大利大米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意大利共和国农业、食品和林业政策部关于意大利大米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产品
意大利输华大米是指在意大利境内种植、加工的精米(HS编码:1006.30)。
三、非疫区要求
意大利输华大米应来自意大利官方根据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的国际标准建立并经海关总署认可的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大谷蠹Prostephanus truncatus的非疫区。
四、生产设施要求
意大利输华大米出口、生产和仓储企业应经海关总署审核认可并注册。
五、植物检疫要求
(一)意大利输华大米应符合中国的植物检疫法律法规。
(二)意大利输华大米不得带有下列检疫性有害生物: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大谷蠹Prostephanus truncatus和假高粱Sorghum halepense。
(三)意大利输华大米不得含有土壤以及杂草种子、稻壳和水稻植物残体、其他杂质。
六、检疫处理要求
意大利大米应经过熏蒸或其他植物检疫处理,以保证不带有活的昆虫,特别是仓储性害虫,并随附意方授权机构出具的官方植物检疫处理证书。
七、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每批意大利输华大米应由意大利官方检疫,须随附官方植物检疫证书。每一植物检疫证书都应在“附加声明”栏中注明:“该批大米符合意大利农业、食品和林业政策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之间签订的《意大利大米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This consignment of rice complies with the Protocol on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rice from Italy to China between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al, Food and Forestry Policies of the Italian Republic. It is free from any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for China.)
八、食品安全要求
意大利输华大米应符合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九、包装要求
意大利输华大米必须使用符合中国植物检疫要求、干净、新的材料包装。每一包装应有中文字样标注“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时用英文注明经注册的大米名称,加工厂、包装厂、贮藏库以及出口企业/公司的名称和地址以及产品批号。
十、运输工具要求
意大利输华大米装运前,应对集装箱进行彻底检查和消毒,以防止任何检疫性有害生物进入大米。
十一、其他
获得注册的意大利输华大米企业名单,请通过海关总署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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