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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海关关于医疗物资出口的相关问题解读
2020年3月3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药监局发布《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2020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要求从4月1日起,出口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的企业向海关报关时,须提供书面或电子声明,承诺出口产品已取得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质量标准要求,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验放。海关总署发布了第53号公告(以下简称53号公告),自4月10日起,对“6307900010”等海关商品编号项下的医疗物资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为做好上述医用物资的出口通关监管工作,武汉海关收集整理了相关问题解读,现予以公布。
一、在5号公告发布后,企业通关手续有什么变化?
5号公告发布以后,与之前相比,企业申报出口上述5种医疗物资时,在通关环节需要提供5号公告中所列的出口医疗物资书面或电子声明、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验放。
二、出口医疗物资时,“境内发货人”是否需要具有医疗器械经营资质?
当“境内发货人”与“生产销售单位”不是同一个主体时,只需提供“生产销售单位”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或备案证书,对“境内发货人”没有经营资质要求,出口申报时无须提交。
三、两个公告发布后,企业在通关的环节需要注意一些什么问题?
企业要严格产品质量管控,坚持诚信经营、合规经营;在出口申报前,提前准备好相关单证,确保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或备案证书在有效期内,出口产品的型号与注册或备案的型号一致;申报时,要按照规范申报的要求,如实填写医用/非医用、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申报要素,以便顺利通关。
尤其对于医用口罩、医用无纺布制防护服,其编码应分别按“6307900010”、“6210103010”填报。
四、检测试剂产品出口通关要求的申请卫生检疫审批和出口法检货物申报,有什么区别,如何申报?
新冠病毒检测试剂属于海关严格检疫监管的特殊物品,出口试剂前,需要凭药监部门开具的《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向属地海关申请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并取得《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凭该审批在“单一窗口”申报,经出口检验监管综合评定合格后,获得电子底账;再进行货物出口报关申报,报关时需填写电子底账编号。
五、两个公告中涉及的产品,如果是通过行李携带或者邮寄的方式来携带,个人自用的产品是否还需要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或者是需要其他手续吗?
对于个人携带出境的自用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以内的,不按照出口货物监管,所以不需要向海关提交承诺声明,也不需要提交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
对于邮寄渠道出境的个人物品,也不属于出口货物的范畴,不需要提交承诺声明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海关总署2010年43号公告,个人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1000元人民币。
六、53号公告发布后,关于出口法定检验,如何报检?
不同于其他出口法检商品,此次53号公告新增法检出口医疗物资采取的是口岸查验环节实施检验,无需实施产地检验,报关时无需出口电子底账,企业正常申报报关单。
对于5号公告以外的医疗物资,申报时,企业应当提供“产品注册证明或备案证明”及“企业质量安全承诺声明”,以便快速通关;对于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及声明的,海关将实施严格监管措施。
同时还要注意的是,按照中国和国外政府签订的双边协议,对出口至塞拉利昂、埃塞俄比亚、伊朗、也门的上述货物,需按规定申请实施装运前检验。
七、医用和非医用医疗物资,如何界定?
判断相关货物为“医用”或者“非医用”,应按商品本身特征而非申报用途。详见:如何区分医用与非医用口罩
需要注意的是,对将医用物资伪报为非医用物资的,依法从重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地方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截止目前,海关对出口医疗物资监管有哪些要求?
出口医疗物资的海关监管条件、5号和53号公告的要求如下表:
九、两个公告发布后,武汉海关采取了哪些强化出口医疗物资的质量管理和高效通关服务措施
为保障医疗物资有序通关,武汉海关成立了专项工作组,强化医疗物资出口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解决医疗物资出口中的问题;成立了联络员队伍,做好出口医疗物资的管理和服务;安排专人参与湖北省扩大医疗物资出口工作专班集中工作,发挥部门间联防联控机制作用;支持企业通过电子方式上传相关证明;加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坚决查处防疫商品侵权行为;对于出口伪报瞒报、夹藏夹带、以假充真、不合格冒充合格等违法行为依法实施严厉打击。
同时,武汉海关还通过12360海关热线等多种渠道,及时了解、解决企业通关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在各通关现场开设专用窗口,为医疗物资有序出口营造良好的通关环境;为出口医疗物资开辟绿色通道,为企业提供更好的通关服务,支持国际社会共同抗击疫情。
来源:武汉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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