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归类一点通-震溪 于 2020-4-1 09:27 编辑
大家好,最近小编在分析归类错误导致海关稽查风险案例中,找到个很有意思的处罚案例,并同时随附实际工作中遇到的类似产品和大家一起分享一下对于此类产品的归类思路。
2007年3月至6月,元通公司在A海关出口10票钢铁类产品,申报品名为镍铁,出口税率为10%。A海关在监控中发现其存在归类风险,认为该商品的正确商品名为“合金生铁”,正确商品编码应为7201500010,出口税率为20%,对该公司进行补税处理。2007年7月至11月,该公司在B海关又申报出口9票同类产品,申报过程中,元通公司均向海关提供了真实的出口合同、发票、质检机构的检验报告,但没有接受A海关的归类纠正,仍然申报商品名称为镍铁,商品编码为7202600000,出口税率为10%。B海关发现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于2008年7月以申报不实对元通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
元通公司不服B海关行政处罚决定,向B海关的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审理过程中,复议机关了解到:元通公司出口的钢铁制品在行业内俗称“镍铁”、“镍生铁”、“镍烙铁”,是通过进口的红土镍矿,运用创新技术冶炼而成,其含镍量不超过8%,其出口价格的构成是按照伦敦金属期货市场的每1%镍铁价格计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有关规定,税目7202的铁合金中包括镍铁这一品名,镍含量必须超过10%才能按照镍铁归类,元通公司出口的含镍量不超过8%的钢铁制品,应归入税目7201项下的合金生铁。
元通公司在被A海关纠正商品归类后,对此归类不服,曾希望通过钢铁协会与海关协商,改变其产品的商品归类,未果。事后,元通公司仍坚持自己的观点,于是便发生其后故意向B海关申报错误的商品名称与商品编码的情事。B海关考虑到元通公司故意错误申报品名与编码,更多表现出采取了不正确不合适的方式表达对海关商品归类的不满,而非出于偷逃税款的主观故意,且向海关提供了正确的发票等相关材料,因此将其故意错误申报行为定性为申报不实而非走私行为。
我们直接切入正题,上述案例我们可从《税则》第七十二章钢铁的子目注释二明确规定:“税号72.02项下的子目所列铁合金归类,在运用本规定时,本章注释一(三)所述的未列名的“其他元素”,按重量计单项含量必须超过10%”,即表明72.02项下的镍铁,其镍元素按重量计单项含量必须超过总重量的10%。元通公司未按照此规定进行归类和申报,所以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知道还是有很多企业由于没有仔细的研读相关章注、子目注释,以及其中产品之间成分含量一些微妙变化就会导致归入不同税号的情况时有发生。
关于贱金属类别区分看完上图就会一目了然,对于贱金属不同元素比例都会影响其归类,所以相应的章注、品目、子目注释就对于某些特定产品的元素含量范围作了规定,例如:生铁、镜铁、铁合金、钢、不锈钢等。 虽然相关章注、品目、子目注释有相关界定,但是话说回来由于《品目注释》是由《协调制度注释》翻译而来,所以其中有的条文难免会因翻译的问题导致归类差错,所以对于有些条文的解读有时最好还是要参考下英文原文。这不小编就在品目72.02注释条文中发现了其中一个大大大的BUG!
你不信?往下看☟☟☟
Cr:58.09%、C:0.13%、Si:1.05%、P:0.03%、S:0.03%、Fe:40.67%
根据以上产品成分描述,我们大致可以判断其类似于贱金属合金的一种,那么我们就要首先看下第十五类类注五相关规定: 如果单看这条类注释,我们可能就会考虑按照五(一)的规定去按所含重量最大的金属铬去归类了,但是一定要注意看其中的排除条款(第七十二章、第七十四章所规定的铁合金及母合金除外),也就是说这两章的合金归类规则是可以不按照类注五的规定去执行的,关于这两个章节的铁合金会有单独的归类原则。
问
根据以上“低碳铬铁”成分含量,我认为不符合第七十二章章注一(三)“铁合金”的规定呢?我理解其中“除碳以外的其他元素,合计超过10%”那么这个除碳以外其他元素是指排除章注中4个列名的“铬、锰、磷、硅”的其它成分都要超过10%???这么理解对吗?
答
并不是的,其中关于第七十二章章注一(三)铁合金的规定:按重量计铁元素含量在4%及以上并含有下列一种或几种元素:“铬、锰、磷、硅以及除碳以外的其他元素........”至少满足其中一条即可,也就是说即便前四条不满足,但是最后一条满足的话也符合此条注释规定。 根据“低碳铬铁”的成分含量,其中铁元素为40.67%已超过4%(此条件符合规定),同时其中铬元素为58.09%(此条件也符合规定),凭这两条就可判断其符合“铁合金”的定义,又因其铬元素含量超出第72章注释一(三)规定的最低百分比,所以根据第72章子目注释二的规定,可将其视为一种二元合金归入税则号列7202.4900项下。
Cr:57.2%、C:7.8%、Si:2.92%、P:0.027%、S:0.031%、Fe:32.022%
顾名思义,由品名我们可以得知,该产品中碳含量和上述“低碳铬铁”相比含碳量较高,根据“海涛关务工作室”提供的“贱金属类别区分参照表”中对碳含量做的相关要求的产品有生铁、钢、不锈钢,但是对于“铁合金”未做相关规定。细心地同志可能会发现在品目72.02注释条文中有以下规定:
这就奇怪了吧!第72章章注中并未对“铁合金”的含碳量有规定,怎么又在72.02品目注释有规定“铁合金”的含碳量要在2%及以下呢?而且明明规定铁合金的定义参见本章注释一(三),这时又规定其含碳量在2%及以下?
这不就与“钢”&“不锈钢”对于含碳量的规定就冲突了吗?如果说按照这条注释为准的话,那么以上两个产品的归类不就乱套了吗?
刚刚小编在上面提到:“由于《品目注释》是由《协调制度注释》翻译而来,所以其中有的条文难免会因翻译的问题导致归类差错,所以对于有些条文的解读有时最好还是要参考下英文原文”注释原文见下图: 如图所示,注释英文原文规定“may contain”“可以包含”,也就是说这里所规定的铁合金含碳量可以在2%及以下。这时多么关键的一个字眼啊!!! 可以说这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如果说翻译语句改为“其含碳量可以在2%及以下”,这不一下就全解释通了嘛。由此,对于以上“高碳铬铁”中碳含量为7.8%,其已符合子目7202.4100规定的按重量计含碳量在4%及以上。所以建议以上“高碳铬铁”归入税则号列7202.4100项下。
以上,是这期小编为大家分享的文章,不仅分析了归类案例,还解决了品目72.02项下注释原文翻译的问题,这期就先到这里,如有任何疑问欢迎联系小编。 更多内容详情关注微信公众号:归类一点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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