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海关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海关查验货物时收发货人可免于到场的公告
为保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下简称疫情期间)进出境货物的快速验放,减少人员聚集,有效防止疫情传播,根据海关总署2020年第24号公告,重庆海关现就疫情期间进出口货物查验时收发货人可免于到场事宜公告如下:
一、收发货人在收到海关货物查验通知后,可选择以下方式,不到场协助海关实施查验:
(一)委托存放货物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等到场。
(二)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海关无法到场,海关在收发货人不到场的情况下实施查验。
二、因进出境货物具有特殊属性,需海关查验人员予以特别注意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海关实施查验前声明。需要收发货人提供相关材料配合海关查验的,收发货人可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海关发送相关材料的扫描件(盖章)。
三、海关对相关货物完成查验后,由存放货物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在查验记录上签名确认。
四、收发货人须在委托书或告知中声明认可海关查验处置过程。收发货人有权事后查阅海关查验相关视频记录。对海关查验及处置结果有异议的,按原程序办理。
五、重庆海关各隶属关查验现场电子邮件地址。
机场海关:chayanke2020@163.com
重庆港海关:49430100@qq.com
重庆邮局海关:1170025480@qq.com
两路寸滩海关:40535443@qq.com
两江海关:hakacurry@163.com
西永海关:bixiaoli@customs.gov.cn
渝州海关:xianpingping@customs.gov.cn
永川海关:505192158@qq.com
涪陵海关:2366905694@qq.com
万州海关:690126565@qq.com
特此公告。
重庆海关
202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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