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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关公告] 青岛海关查验免于到场业务指南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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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14 20:58: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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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进出境货物快速验放,减少人员聚集、防止疫情传播,降低企业通关成本,2月11日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海关查验货物时收发货人可免于到场的公告”(公告〔2020〕24号)。公告明确:

一、收发货人在收到海关货物查验通知后,可选择以下方式,不到场协助海关实施查验:
(一)委托存放货物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等到场。
(二)通过电子邮件、电子平台等方式告知海关无法到场,海关在收发货人不到场的情况下实施查验。

二、因进出境货物具有特殊属性,需海关查验人员予以特别注意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海关实施查验前声明。需要收发货人提供相关材料配合海关查验的,收发货人可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海关发送相关材料的扫描件(盖章)。

三、海关对相关货物完成查验后,由存放货物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在查验记录上签名确认。

对于在青岛海关辖区各隶属海关办理查验业务的企业,可通过以下方式声明不到场协助海关实施查验:

(一)青岛海关智慧监管平台反馈查验委托。
在已推广应用青岛海关智慧监管平台“智能查验集装箱管理系统”的黄岛、威海、荣成等海关辖区办理查验业务的企业,在收到查验通知后,可通过“青岛海关智慧监管平台”企业端(“互联网+海关”关区特色政务服务【青岛】选择“智慧监管”,或通过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青岛分中心门户网站www.qdcdc.com,“我要办”选择“智慧监管”)登陆,选择“集装箱智慧查验”—“委托录入”,在“被委托方”栏选择“查验服务企业经营人”或“收发货人及代理无法到场”,并在“附件”栏上传能证明“收发货人直接委托查验服务企业经营人协助查验,或收发货人允许代理人委托查验服务企业经营人协助查验,或收发货人及代理无法到场”的相关材料;因进出境货物具有特殊属性,需海关查验人员予以特别注意的,企业可在“委托录入”页面—“特殊情况说明”栏中向海关声明。系统截屏详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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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过电子邮件告知海关无法到场。
企业在收到海关查验通知后,也可结合货物查验地通过下方对应的指定邮箱,向查验地海关联系人发送电子邮件方式告知海关无法到场或委托存放货物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等到场协助海关实施查验,邮件名称参照“XX企业关于报关单XX(报关单号)查验时不予到场的声明”格式,邮件内容需包括加盖收“发货人公章”的声明扫描件(用于核对确认邮件企业身份),声明中需明确列明选择“委托存放货物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等到场”或“收发货人及代理无法到场协助查验”等方式,同时声明“我司已知晓因进出境货物具有特殊属性,需海关查验人员予以特别注意的,应在海关实施查验前声明。我司有/无需声明的事项”,并提供企业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因进出境货物具有特殊属性,需海关查验人员予以特别注意的,企业需在发送“不予到场声明”邮件时,一并向海关声明。

各查验现场联系人及专门受理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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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岛海关12360热线

更多疫情期间通关指引及海关服务汇总:https://www.guanwuxiaoer.com/thread-892-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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